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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地欺诈上市案一审宣判 何学葵被判有期三年缓刑四年-
2011-12-04 03:47: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深圳商报记者 马 强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出自《无间道Ⅱ》的这句著名台词,在遍布凶险也遍布诱惑的现实资本市场一再应验。ST大地(002200)今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201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昆明官渡...

  深圳商报记者 马 强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出自《无间道Ⅱ》的这句著名台词,在遍布凶险也遍布诱惑的现实资本市场一再应验。ST大地(002200)今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201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昆明官渡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司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400万元,公司董事长 ,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被告单位绿大地的行为符合欺诈发行股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和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所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是为发行股票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被告单位绿大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学葵身为董事长、被告人蒋凯西身为财务总监,是直接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庞明星身为绿大地的财务顾问、被告人赵海丽身为出纳主管、赵海艳身为大客户中心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按照五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昆明官渡区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绿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司将增400万营业外支出

  至于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ST大地表示,根据判决结果,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将增加2011年度营业外支出400万元。前期差错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财务部门将根据判决结果对财务报表追溯重述后确定,公司将根据追溯重述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日后或遭投资者索赔

  尽管昆明官渡区法院的判决尚为一审判决,但分析人士表示,此前曾有报道指,按照法律规定,何学葵最高可获刑5年,并处以罚金1730万元。单从量刑上看,何学葵等人的量刑已不能算重,绿大地公司本身被罚400万元的数额也不算高,即使绿大地和何学葵等提出上诉,预计翻盘的机会也不是很大。但对公司未来经营和业绩可能带来更深层次隐忧的,将是跟随判决而来的投资者的索赔诉讼。

  据报道,2011年3月,已有上海、河北、北京等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承销券商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一旦法院判决生效后,绿大地民事赔偿诉讼又成立的话,那么将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也可能是保荐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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