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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院:首次规范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订立标准
2011-10-09 23:56: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新华网广州10月8日电 (记者毛一竹)因保险合同“隐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往往拒绝理赔而引发争议。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规范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

新华网广州10月8日电

(记者毛一竹)因保险合同“隐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往往拒绝理赔而引发争议。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规范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标准等内容。广东省内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必须依照一定标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广东省高院介绍,2009年10月新保险法施行后,个别条款在适用中存在一些争议,司法实践中新类型保险纠纷案件不断涌现,造成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为统一裁判尺度,广东省高院与广东省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联合论证,出台了指导意见,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利益、保险理赔、保险合同解释、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追偿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根据这一指导意见,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两种义务,并明确规定履行两种义务应达到的标准。广东省高院民二庭庭长丁海湖说,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细化,将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获得操作性较强的依据,能够更公平、更有效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以往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出现免责条款“潜伏”在合同里。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提示,许多投保人容易忽视免责条款,或对免责条款的涵义并不了解。此指导意见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在保险合同中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条款内容,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未达到上述标准,出现争议时,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同时,这一指导意见放宽了受害方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条件。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在责任确定后,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或者一并起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获得法院支持,受害方的理赔程序更加“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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