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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无资格人员销售保险 黑龙江保监局处罚泰康人寿
2011-10-13 01:04:51   来源:   评论:0 点击:

  黑保监罚字〔2011〕21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8号、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2层1号   负责人: 刘恩智  ...

  黑保监罚字〔2011〕21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8号、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2层1号

  负责人: 刘恩智

  当事人:孙晓立 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

  身份证号:21132519610720XXXX

  当事人:林军 时任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培训部负责人

  身份证号:23060519710317XXXX

  2011年7月5日至7月15日,黑龙江保监局对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委托3325名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电脑和人工核对未持证营销员清单、公司在职营销员清单、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营销业务人员签约流程、核对清单、公司岗位分工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孙晓立、林军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孙晓立给予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林军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同城315投诉产经,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声明:同城315投诉产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邮箱:chanjing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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