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监罚字〔2011〕20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住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51号
负责人:徐锡良
当事人:徐锡良 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23080419700410XXXX
当事人:张剑茹 时任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银保部负责人
身份证号:23020319720131XXXX
2011年4月1日至6月10日,黑龙江保监局对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如下行为:
一、虚列费用51,810元;
二、虚列银保专管员年终奖258,000元;
三、虚列绩效提奖300,000元;
四、委托77个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网点和2名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保专管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五、委托1282名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险营销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六、433件保单未真实回访。
上述行为,有记账凭证复印件、岗位职责情况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笔录、销售台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城315投诉产经,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六项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泰康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行为改正,决定给予其警告,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徐锡良对上述第一项、第五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张剑茹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分别对徐锡良、张剑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