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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支公司虚假理赔 相关责任人遭保监局处罚
2011-10-13 01:04:54   来源:   评论:0 点击:

  被处罚人:人保财险克山支公司、关克辉、姚俊东、刘文杰、曾繁勇  黑保监罚字〔2011〕19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克山支公司)   住所:齐齐哈尔市...

  被处罚人:人保财险克山支公司、关克辉、姚俊东、刘文杰、曾繁勇

  黑保监罚字〔2011〕19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克山支公司)

  住所: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通达路二段51号

  负责人: 王明

  当事人: 关克辉 时任人保财险克山支公司经理

  身份证号:23022919591007XXXX

  当事人: 姚俊东 人保财险克山支公司副经理

  身份证号:23022919660901XXXX

  当事人: 刘文杰 时任人保财险克山支公司业务部负责人

  身份证号:23022919580808XXXX

  当事人: 曾繁勇 人保财险克山支公司非车险科工作人员

  身份证号:23022919700915XXXX

  2010年11月12日至12月1日,2011年1月4日至1月13日、5月30日至6月10日,黑龙江保监局对人保财险克山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2008至2009年存在如下行为:

  一、奶牛保险业务虚假理赔35,200元;

  二、交强险业务虚假理赔396,000元。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赔案复印件、询问笔录、相关账簿凭证复印件、承保清单复印件、相关工作流程复印件、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人保财险克山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关克辉、姚俊东、刘文杰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关克辉、曾繁勇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关克辉给予警告同城315投诉产经,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姚俊东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文杰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曾繁勇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声明:同城315投诉产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邮箱:chanjing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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