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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国人寿委托1915名无资格人员销售保险遭处罚
2011-10-13 01:04:56   来源:   评论:0 点击:

  被处罚人:国寿黑分、宫宝、吴昊  黑保监罚字〔2011〕17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93号 ...

  被处罚人:国寿黑分、宫宝、吴昊

  黑保监罚字〔2011〕17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93号

  负责人: 林守道

  当事人:宫宝 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身份证号:23233119640624XXXX

  当事人:吴昊 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负责人

  身份证号:23230119750111XXXX

  2011年7月5日至7月15日,黑龙江保监局对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委托1915名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电脑和人工核对未持证营销员清单、公司在职营销员清单、公司情况说明、营销业务人员签约流程、核对清单、公司岗位分工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宫宝、吴昊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宫宝给予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吴昊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同城315投诉产经,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声明:同城315投诉产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邮箱:chanjing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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