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轧到碎石竟崩伤路人眼睛,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驾驶员仗义垫钱救护获褒奖,而保险公司事后当“甩手掌柜”只愿承担50%赔偿责任立即引争议。10月9日,徐州铜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受伤的市民张先生可获得7.5万余元交强险赔偿。
互无责任的交通事故
2009年秋季一天,一辆县际公交行驶在公路上,突然驾驶员感到微微颠簸,车子轧到了路边碎石,溅起的小石子径直飞向了旁边骑电动车的张先生头部。“我只觉得眼前一黑,就摔倒在了路边什么都不知道了”,张先生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然觉得心有余悸。透过后视镜,驾驶员发现了倒在路旁的张先生,忙停车查看,在附近群众的帮助下,驾驶员将满脸是血的张先生送到了医院救治,并在后期治疗中全额支付了张先生的医药费。
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为“意外事故”,驾驶员与张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责任。在陆续治疗了近一年后,张先生申请了伤残鉴定,经鉴定他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今年7月,张先生将驾驶员、公交公司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除医疗费以外的各项损失共计76151.1元。
保险公司的赔偿逻辑
法庭上,驾驶员和公交公司均对事故发生的情况不持异议,原告张先生也对驾驶员积极对其送医救治并垫付全部医药费表示认可。驾驶员和公交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诉请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判决。
对于保险理赔,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交强险“有责任赔偿限额”为12.3万元,而“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2300元,既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定驾驶员“无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只应该在12300元的范围内进行理赔。由于该车辆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范围为30万元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愿意在商业险范围内按同等责任即50%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意见引起了张先生和其他二被告的不满,尤其是驾驶员和公交公司,他们都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可却苦于找不出保险公司逻辑的破绽同城315投诉产经,在庭审中十分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