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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健全营销员管理制度 泰康人寿保险及其责任人被处罚
2011-10-13 01:05:36   来源:   评论:0 点击:

  被处罚人:泰康人寿大庆中支、徐雷  黑保监罚字〔2011〕23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   住所:大庆市高新开发区人民东路73号、75号、...

  被处罚人:泰康人寿大庆中支、徐雷

  黑保监罚字〔2011〕23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

  住所:大庆市高新开发区人民东路73号、75号、77号

  负责人:侯亚恒

  当事人:徐雷 时任泰康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23010419780912XXXX

  2011年7月20日至7月28日,黑龙江保监局对泰康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未能及时、准确、完整登记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等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有《大庆中心支公司稽核报告》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佣金明细表复印件、营销员档案复印件、《大庆中支违纪责任人处理情况报告》复印件、《关于对黑龙江分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虚假聘才套取资金等问题进行处罚的决定》复印件、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泰康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徐雷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同城315投诉产经,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声明:同城315投诉产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邮箱:chanjing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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