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1〕8 号
当事人:四川浩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代理”)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122号红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衡
当事人:陈斌,男,时任浩源代理副总经理
身份证号:51010719590719XXXX
2011年4月19日至5月25日,我局对浩源代理进行了保险中介业务专项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10年7月至12月期间编制虚假的业务台账和财务资料,涉及保费1,371,697元、手续费683,362.20元,情节严重;浩源代理副总经理陈斌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财务账册和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浩源代理及陈斌既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浩源代理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第133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保险法》第172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四川浩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陈斌作为浩源代理副总经理,主管业务和财务,具体从事了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同城315投诉产经,对浩源代理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173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斌给予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