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1〕7号
当事人:四川泛华鑫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鑫泰”)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新开街1号
主要负责人:罗心荣
经查,2010年5月5日,泛华鑫泰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罗心荣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虚假申请材料,并取得了我局的行政许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泛华鑫泰2010年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说明、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泛华鑫泰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我局认为,泛华鑫泰通过提交虚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不正当手段取得我局行政许可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31条的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4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四川泛华鑫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请严格按照《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行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保监发〔2007〕212号)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同城315投诉产经,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
账 号:741151018980000011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