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法院判决“醉驾也要赔”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全国多起“交强险拒赔醉驾”诉讼中,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昆明中院、江苏省射阳县法院、江阴市法院等在多个类似案件中,均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
其中,昆明中院早在2007年的一份判决中就指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只要是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南京市河东区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例中认为,保险条例免除的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未免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2011年1月,江苏省高院通过一份《讨论纪要》,更是在全国首次以省高院《讨论纪要》的形式同城315投诉产经,对“交强险拒赔醉驾受害人”案旗帜鲜明地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醉驾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因为“醉驾是违法行为,不能鼓励醉驾!”还因为全国通用的交强险条款也有规定:“醉驾只垫付抢救费,不负责财产损失。”而这两个理由似乎越来越站不住脚。学者说,交强险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受害人,打击醉驾,更多的应从刑事上处罚。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醉驾也要赔”。
是否赔了就真的是鼓励醉驾?而随着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醉驾保险索赔是否会越来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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