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卢盈)近日,南宁市政府下发通知,对南宁市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后的医疗保障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对这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上述人员属于在2003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而200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其参保缴费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通知规定,原在南宁市(含六县)国有企业工作,因企业关闭、破 产、改制等原因自谋职业,或企业改制时留在企业工作, 后又因非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等,都将按照这份通知规定执行。记者了解到,通知中的新规定,既保持了南宁市对自谋职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原有规定,即“男满25年、女满20年”,又将自谋职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由原来的15年缩短为5年。
属于2004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 (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2004年1月1日起连续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止,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上述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 (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本通知规定要求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以补缴时核定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时南宁市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执行。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统一管理。
据悉,南宁市(含六县)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因关闭破产改制而产生的同类人员,以及经南宁市政府批准的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原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参照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