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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母子公司试点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1-10-12 21:20:5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二、经批准作为子公司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其中,法人股东不受《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第...

  二、经批准作为子公司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其中,法人股东不受《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第一条第(二)款中“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规定的限制;自然人股东中持有不少于剩余50%股权(扣除法人股)的,应当最近3年在本机构连续执业。

  三、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分别履行年度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备义务,在报备事项中涉及评估业务收入的,应当分别独立计算。

  四、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非证券评估机构子公司,试点期间以及母子公司关系解除后3年内,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五、母子公司试点过程中有关变更事项,按照《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 证监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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