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对本案的最大争议在于如何界定索赔金额
“11月14日,我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黄光裕 、杜鹃证券 9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吴某等4人诉黄光裕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对于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如何界定赔偿金额。
《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业内律师认为,在该法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相对确定的计算方式。广州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对此解读称,“按内幕信息对证券价格涨跌的影响,可分为”利多“和”利空“信息,其对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黄光裕中关村内幕交易案是利多型的内幕交易,按”利多“型的计算方法,在2007年4月27日至同年9月28日期间,有两类受害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一类是以低于10.91元价格卖出中关村股票,一类是以高于10.91元价格买入中关村股票。”但张远忠认为此案不能如此简单计算。
据资料显示,此次对黄光裕内幕交易的诉讼是国内迄今为止第三起,前两次分别以原告撤诉和败诉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