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东
大股东师出同门, 的销售工作;而何昀在1997年3月至1999年5月也曾在北京科锐从事销售工作,在销售部担任销售工程师,负责销售电力产品,与用户签订合同。
从北京科锐离职后,刘泽刚与韦强负有两年的竞业禁止义务;而张仁增和何昀则根据约定,在“离开北京科锐五年之内不得利用在北京科锐工作期间了解到的北京科锐的生产和经营渠道以及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从事对北京科锐构成竞争的任何活动”。
另外如合纵科技股东兼董事高星,合纵科技控股子公司北京合纵开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胡家岭,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元东,也都曾供职于北京科锐,并同样负有竞业禁止等义务。
而在上述多位人士均已出具《声明》,确认其履行了对北京科锐所负的竞业禁止义务及保密义务的同时,合纵科技仍被北京科锐状告侵权。
侵权“老东家”败诉
2010年10月19日,合纵科技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科锐诉合纵科技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北京科锐认为,合纵科技生产的“FDS 系列故障指示器”中型号为FDS-1A、FDS-2A、FDS-1T 等产品的制造方法与其2000年5月18日被授予的“短路故障电流通路的检测方法及指示器”的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指定媒体致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尽管合纵科技认为,上述产品所用技术来源于“输配电网短路故障指示器”的专利,而该专利权已失效,相关技术已成为公知共用技术。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产品所用技术落入原告“短路故障电流通路的检测方法及指示器”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并判决合纵科技立即停止侵犯北京科锐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北京科锐经济损失人民币37.2万元。
尽管此后合纵科技、北京科锐分别提出上诉,但2011年6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合纵科技从2011年3月8日起停产了包括涉案产品在内的全部短路故障指示器。
败诉后,合纵科技称,在报告期内生产和销售的故障指示器主要有两大类,即接地故障指示器和短路故障指示器。拥有生产接地故障指示器的核心技术,并拥有该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尽管从合纵科技现有产品的配套数量来看,短路故障指示器占公司故障指示器产品的比重较高,但是短路故障指示器是市场上的成熟产品,可以在市场上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采购,因此,停产短路故障指示器不会对公司的核心技术及竞争力产生影响。
而据北京科锐公告称,合纵科技在设立之初就曾有过侵犯北京科锐知识产权的行为,北京科锐也曾于1999年6月2日就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其侵权行为,并于1999年8月24日向北京科锐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不再从事侵犯北京科锐公司的专利产品——短路故障指示器的行为。不制造、不销售上述专利的侵权产品”。在此前提下,北京科锐同意和解,并于当年撤诉。
新股东“押注”IPO
虽然在筹备创业板IPO过程中遭遇侵权纠纷,但在很多投资者眼中,似乎并不会对其IPO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合纵科技还有着“新三板”的背景。
在“新三板”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终止后,合纵科技股东名单中出现了一位叫张潮的自然人股东。
就在2010年1月1日至4月2日仅三个月的时间内,张潮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最低9元、最高13元的价格受让了上海菩提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菩提树”)所持合纵科技60万股股权,后又向台州风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售3万股,最终持有合纵科技57万股股权,占发行前总股本的0.69%。
自创业板开板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每年财报符合创业板IPO相应条件的“新三板”公司,而通过“新三板”提前买入来押注公司IPO的投资者不在少数。一位投行人士认为,自然人张潮的增持可能正是“押注”公司IPO。而在合纵科技2010年年报中,公司也明确表示正在申报IPO。
不过,在上述三个月的交易时间内,张潮是主要买方,而上海菩提树则是在2010年1月18日以8.4元的价格向合纵科技原股东赵洁买入60万股后,随即又陆续将60万股以超过9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