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在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应该高度重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由于民事责任相关制度的缺失,投资者遭受的实际损害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救济,长此以往,将会造成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信赖基础造成损害。
王利明表示,2009年侵权责任法在要不要规定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方面曾引发了非常激烈的争议,但最终因为问题复杂,而未能作出规定。因此希望在将来的《证券法》完善过程中,能够充实有关证券侵权责任制度。在具体操作上,王利明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责任主体方面应当进一步作出明确。目前只有在虚假陈述时, 相关信息重要性程度的判断标准不统一,有关内幕交易的概念也不清晰。因此在未来《证券法》的完善过程中,应该就这些问题作出细化。
五是解决好有关证券侵权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