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 公司中,满眼都是“公开谴责”。
“可以这样说,是否对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其主动权掌握在深交所手中。”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表说道。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也说:“这个条件只能增加交易所的权力。”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认为,出台退市制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能否贯彻执行值得怀疑。“上市公司每一次被谴责,都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以及监管层之间多头博弈的结果。在退市制度流于形式之时,每一次被谴责的时间间隔都相对较长。一旦退市与被谴责关联,谴责就成了一种有寻租价值的权力,被谴责就不会再成为屡见不鲜的风景线,因此退市就可能成为凤毛麟角。”
刘纪鹏分析称,“长期以来我们的监管体制有两个环节存在偏差,一是制度上制定的不明确、不坚决,二是执行环节大打折扣。由于退市制度细则不全,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会遭遇公关,公关制度制定不具体会有空间,上市公司质量大打折扣,借壳重组存在大量寻租空间,股价上蹿下跳,过度投机。”这位教授直言,“今天的资本市场问题,由创业板发行制度引发,入市制度直接导致三高超募,对此监管部门至今没有进行反思。”
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向威达则直接剑指,该退市规则无视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上市公司通过IPO和再融资圈走了大量资金,新股东上市后和中间炒作的主力可能也赚了不少钱,退市损害的主要还是中小股民……退市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不能说你们让我退我就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