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等三个方面设定了明确的违规标准;三是针对上市公司频发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点违规事项,作了细化规定。
26种公开谴责标准中,大部分属于客观标准,例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等等,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开谴责处分的公正性。
三、对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谴责标准》中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做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的规定。被处罚对象提出复议时,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要召开听证会议,相关人员可以在会上进行申诉。
四、修改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确保申诉复核的公平性
为确保上市公司申请复核权利的有效行使,提高深交所上诉复核工作的公平性、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深交所已于2011年3月对《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步作了修改,将上诉复核委员会人数由原来的不超过14人增加为不超过24人,并依法成立了新一届上诉复核委员会。
在新一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构成中,所外委员21人,占比87.5%,所内委员只有3人,仅占12.5%。所外21名委员中,来自上市公司的委员有6人,证券公司有2人,基金管理公司2人,会计师事务所2人,律师事务所2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人,中国证监会2人,上交所1人,会员理事1人,高校学者2人。(本文由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