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1月16日讯 11月11日,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此处,八菱科技已经同时控制重庆八菱与重庆长安,并且通过招股书可以看到“2006年之前,八菱科技散热器产品主要通过重庆八菱对重庆长安销售,并且散热器是八菱科技的主打产品。”如果说这已经是2006年的历史问题,那下面八菱科技《报告期内前五名销售客户》表说明重庆长安在近三年仍然在扮演八菱科技销售终端的角色。
招商证券一位资深投行保荐人士认为:“由于下属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市公司交叉任职,八菱科技与长安汽车形成的交易应定性为关联交易。如不披露,有可能构成欺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