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李启红案宣判。
法院认定,2007年6月11日,“公用科技”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已形成,6月11日至7月3日为价格敏感期。李启红与亲属利用内幕信息购买股票,账面收益高达1983万余元;此外,李启红还收受他人贿赂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
据悉,这是首起涉及高官的股票内幕交易案件。从被抓到获刑,李启红多次当众痛哭,表示自己完全不懂证券法,被纪委“双规”时,她还以为至多是违纪,构不成犯罪。后来看了纪委工作人员找的《证券法》,“脑袋像要炸开一样”。
同案人获刑
其夫林永安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其弟李启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其弟媳林小雁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0万元
现时追缴李启红及林永安的违法所得693万元,林小雁违法所得1290万元
公司高管谭庆中、郑旭龄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7年
法条链接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股民·索赔市长获刑后股吧热议索赔
李启红被双规次日,已经更名为“中山公用”的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因公司有重大事项尚待核实,为避免股价异常波动,特申请5月31日起停牌,直至相关事项明晰并公告后复牌”。
公告发布后,股价一路下跌,最低跌至13.4元,此后一蹶不振。昨天,“中山公用”的股价也仅为16.93元。卷进这起内幕交易中的股民,如果一直持有股票,至少损失一半。
李启红判刑的新闻曝出后,各大财经网站的“股吧”里不断有人追问:“我们被她害得赔了钱,能不能向她索赔?”
北京股民刘先生和赵先生就是其中的两位。
刘先生是一名公交司机,他和爱人收入都不高。2007年初,眼看着孩子要高中毕业考大学了,刘先生为开辟财源,在朋友那里进行了一周“培训”后杀入股市。
他说自己选择“公用科技”就是鬼使神差。“我没文化,当时也不太懂股票,就觉得大国企,又是公用事业,肯定倒不了,就买了。”他说。
刘先生6月底买入,恰逢李启红等人“捣鬼”致“公用科技”大涨之际。他之后赶上“最高点”,“公用科技”重组后股价一度升至36元。刘先生取出全部家当10万元乘胜追击,没想到股价随着李启红的落马大跌。
“本钱大概赔了一半多,有不到10万。一开始真接受不了,晚上做噩梦,早晨起来全身是汗。”刘先生表示,如果能索赔,他一定会委托律师打官司,“工薪阶层的血汗钱不能白扔”。
赵先生是位资深股民。他以为“公用科技”是只逆市而行的黑马,不但自己投入近30万元重仓,还向亲朋推荐。
“所有人都赔了,是我害了大家,老婆已经埋怨我好几年。我很愧疚也很愤怒,应该让李启红为股民埋单。否则,谁还敢相信股市的真实性,谁还敢在股市上投资?”他说。
北京律师
率先受理维权委托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告诉记者,李启红获刑后,已经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几十名股民向他咨询索赔事宜,目前已经接受了其中部分股民的委托。
为何能向市长索赔?
张律师告诉记者,《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起诉的对象不是上市公司,而是李启红以及她的同案犯。因为是李启红等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导致了股民的损失。内幕交易的泄露者和违法使用者是案件被告。”他说。
记者已从李启红的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敏处独家获知,因为李启红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张律师表示,这意味着李启红的内幕交易罪名成立,股民索赔案可以正式启动了。
哪些股民能索赔?
张律师表示,内幕交易的民事索赔问题尚无司法解释。但根据法理,除了李启红等涉案人员外,凡在2007年6月29日到7月3日期间卖出“公用科技”和在2007年9月18日到10月15日买入“公用科技”的股民,会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都有权索赔。
涉案期间“公用科技”股票买卖
6月29日
至7月3日
9月18日
至10月15日
李启红家族:累计买入89.68万股
股民:陆续卖出
李启红家族:陆续卖出
股民:买入9095万余股
去哪儿索赔?
张律师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民如果对李启红起诉索赔,管辖法院为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股民需前往该院或者委托律师递交诉状。
如何搜集证据?
张律师表示,委托律师索赔,只要求股民提交股票交割单、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三样书证。刑事判决书是很重要的证据,但这不需要股民提供,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
“就这几样,就能证明我的损失和李启红有关系了?”面对众多股民疑虑,曾经参与《证券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内幕交易的手法具多样性和隐蔽性。如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股民寻找证据难度极大。因此,应该把内幕交易案件认定为特殊侵权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由被告来证明,原告的损失和其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就推定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启红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处于信息的优势的地位,应由她自证清白。在国外,因内幕交易导致的民事赔偿,普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索赔·影响
领导从上市公司拿信息渐成潜规则
今年4月召开的“内幕交易认定与处罚专题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近年内幕交易增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易发区、高发区。
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高管、工作人员以外,有党政干部参与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呈现多级传递、多向传递的态势,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
对此,多位专家做出解读。刘俊海表示,现在的官员贪污腐败有种新的趋势:送礼送钱不如送信息。李启红案虽是首例,但不能否认这类现象的存在。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张陶伟说,目前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之前涉及到的环节更多,形成内幕交易难以避免。而具有最终决策权的领导人或部门,是内幕交易的关键。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民安表示,一些地方领导和企业联系紧密,领导干部认为上市公司能代表政绩,在热衷推动上市、重组等事宜时会了解公司信息;而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或领导支持,也会主动送信息帮领导赚钱,以此来“拉关系”。
高官参与内幕交易各方都难管
与此同时,对这些领导干部尤其是李启红式的高官,监管难度很大。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表示,在内幕信息监督的设计上,《证券法》主要侧重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高管、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管,未明确提出对政府官员的监管。
从证券监管机构角度来说,内幕交易犯罪监管和调查“门槛”高,证券监管机构难管政府领导。而且,并非每个地级市都有证券监管部门,有些上市公司地处偏远,证监部门难以监管。
而纪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表示,内幕交易是专业的经济犯罪,地方纪检往往缺乏监管的经验与能力。
股民都索赔足以让李启红“破产”
张律师指出,索赔金额的计算方式有很多种,但有待于法院确定。如果每个有诉权的股民都索赔,肯定是天文数字。
如果率先起诉的股民胜诉,判决将起到判例作用,其后起诉的股民只要证据上无瑕疵基本都会胜诉。
张律师表示,从此前的法院判决来看,李启红家族要将1983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上缴,还要缴纳3700万元的罚金。根据法律规定,如股民胜诉,她应该先支付给股民赔偿款,再给付罚金以及违法所得。
有媒体曾报道称,李启红一人当官带富了整个家族,家族成员涉足房地产等领域,李启红本人已是亿万富翁。而上述三方面的支出加在一起,足以让这个“高官女富豪”彻底“破产”。
股民如胜诉将对官员内幕交易形成震慑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认为,收益高、违法成本风险低,一直让内幕交易者心存侥幸。因此,要管住内幕交易,就要提高违法成本。
刘俊海表示,对李启红民事索赔如果未来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将形成判例,对官员形成极大震慑,对打击内幕交易犯罪意义极大。
国外案例
内幕交易行为人被索赔后“个人破产”
IBM公司于1995年6月5日宣布收购莲花公司。IBM 公司的女秘书劳伦·卡双乐将内幕信息告诉丈夫,其夫又告诉朋友,一直下传了6层。获悉者事先购买了莲花股票和股票期权,25人共获利130万美元。2001年,纽约南区法官历时5年作出全部判决,多人被判有罪。面对民事索赔,其中3人破产。
上午追访
今天上午,记者打通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电话。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梁女士表示,内幕交易犯罪是李启红和原高管之间的个人行为,公司并没有参与,因此股民是否索赔与公司没有关系。
记者就股民可能要对李启红进行民事索赔,致电李启红的律师郑敏,希望通过他了解李启红家人对此事的看法。郑敏表示,这件事对李启红的家人打击很大,他们希望在平静中疗伤,不希望再提及此事,因此替家人婉拒了记者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