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资者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案12月15日开庭
股票后造成的损失与“黄光裕当时在中关村的内幕交易有明显关联”。但就在开庭当日,该案代理律师张远忠突然变更诉讼请求,审判长随即决定休庭。之后,索赔金额提升至数十万,而李岩又突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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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吴某等4人诉黄光裕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对于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如何界定赔偿金额。
《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业内律师认为,在该法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相对确定的计算方式。广州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对此解读称,“按内幕信息对证券价格涨跌的影响,可分为‘利多’和‘利空’信息,其对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黄光裕中关村内幕交易案是利多型的内幕交易,按‘利多’型的计算方法,在2007年4月27日至同年9月28日期间,有两类受害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一类是以低于10.91元价格卖出中关村股票,一类是以高于10.91元价格买入中关村股票。”但张远忠认为此案不能如此简单计算。
据资料显示,此次对黄光裕内幕交易的诉讼是国内迄今为止第三起,前两次分别以原告撤诉和败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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