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正借鉴主板市场和国际市场经验,研究制定 ,可在股东比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执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规定,所发公司债券为公司依照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均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10名。
按照规定,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执行《办法》规定,主要是公司生产经营须合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信评级良好,其资产额和利润等指标具备偿还债券的足够信用。同时,创业板公司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发行债券。
该负责人还表示,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不进行公开转让,对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有计划为这类债券提供一定的转让服务。
她进一步警示称,创业板公司发债同任何公司一样会存在偿还债务风险,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认购对象应限于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