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作为以资抵债标的物抵押给三联商社的一处房产,却被原控股股东三联集团提起诉讼而将流失,使公司面临重大损失。为此,三联商社也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三联商社今日一则公告意在还原事件全程。
2006年9月19日,三联集团与三联商社签订《房产抵债协议》,拟以所持有的位于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第20层整层房产,抵偿其对公司资金占用款1412.60万元。2006年9月19日,三联商社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向证监会上市部提出关于三联集团以资抵债的申请。2006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出具《关于同意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将有关解决资金占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函》,同意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以资抵债方案。2006年11月15日,三联商社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以资抵债方案。
由于三联集团将上述房产抵偿对公司占用款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三联集团于2006年9月7日,出具有关承诺函,承诺“正积极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条件具备时,及时将房产证办理至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三联商社强调,《房产抵债协议》签署后,中银大厦第20层房产已归公司所有,并在此后将此房产用于租赁,收取相应租金。
然而,这一桩以资抵债的事情发生变化。三联集团于2007年以该房产所有人身份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以中银大厦第20层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该房屋开发商中银公司以及中银大厦土地使用权人 房款1236万及对应利息。山东省高院已于近期就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最终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联商社认为,三联集团在以资抵债方案已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情况下,在将房产抵债给公司后,仍然以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向法院主张权利并获得法律判决的支持,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目前,公司已就三联集团相关行为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及山东证监局进行汇报;另一方面,公司还考虑就当时三联集团和时任公司董事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