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火灾事故和“8·29”爆炸火灾事故等3起责任事故。
除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报告还指出,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天津辉盛达公司、上海祥诚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处以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大庆石化建设公司、大连七星监理公司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北方石化机械配件厂分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次处理结果只是一个人事问责,对相关方面的赔偿和经济处罚是缺位的。”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重大事故发生后也只能对国企负责人进行问责。相关政府部门应以近期多起重大事故为转折点,修改完善相关处理机制,让更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处理类似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