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适应各类企业融资能力 强化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
提升适应各类企业融资能力 强化保护投资者权益
股指期货、创业板以及正在推进中的场外市场建设等都需要法律制度填补空白或作出相应调整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26日在“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在“十二五”规划对资本市场发展提出新的方向和目标的背景下,有必要对《证券法》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放松对市场的管制,并为创新留下空间。
他表示,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扩大和发展,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可喜的成就。特别是“国九条”发布后,资本市场法治进入了全面发展和系统建设的新阶段,以《证券法》为核心的多部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或修订,配套的规章规则也进行了全面清理评估。
据介绍,1998年公布实施的《证券法》于2005年进行了重大修订,着力解决包括股权分置在内的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几个重大基础性问题,促进市场取得重大发展突破和转折性变化,使其在规模、层次、参与度、影响力和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等方面都有了大幅提升,服务国民经济的能力也大幅增强。
“在这个过程中,以《证券法》为代表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发挥了重要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桂敏杰说。
他同时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已经实施了五年多,具备时间跨度和实践检验、认识深化的条件和基础,现在已有必要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步入‘十二五’时期,新的五年规划明确提出深化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加快发展场外市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等,这些任务和要求明确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法治建设也应当与时俱进。”桂敏杰说。
此外,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创新较多、变化较大,一些法律制度设计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变化,需要及时调整适应。如股指期货、创业板,以及正在推进中的场外市场建设等,都需要法律制度填补空白或作出相应调整。
与此同时,桂敏杰透露,今年以来,证监会组织监管系统和交易所并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始对《证券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各方普遍对《证券法》在证券市场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对《证券法》实施效果的评估和完善将涉及五个重大问题:
首先,在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下,认真研究借鉴境外发达市场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国有经济比重较大、中小投资者比例较高、股权文化及诚信标准有待丰富与提高等特点,立足实际、有针对性地确立法律制度以引导和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其次,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在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基础性命题上有所进展和进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对市场行为的审批,放松对市场的管制,合理界定市场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使权利、义务与责任相对称。
第三,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通过完善《证券法》提升资本市场适应各种类型企业融资需要的能力,通过多层次市场体系的架构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强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投资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创造条件保证投资者能有效行使知情权、投票权、请求权、诉权等权利,同时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打击、严厉惩处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背信行为。
第五,为资本市场发展创新留出空间,为新的证券品种,证券衍生品市场发展留有余地,创新法律制度适应多层次市场体系的需要,在跨境证券活动方面也要提前谋划。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安建在论坛上表示,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低,不少大公司一股独大,容易漠视小股东利益的客观情况,要在维护公司资本的同时,更加注重建立能够使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和切实维护的机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就加强法治与诚信建设提出五点建议:
在立法方面,希望以法治以诚信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进一步修订《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各项行政规章,为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基础。
在证券执法方面,建议监管机构加大对各种失信行为的事先预防,事中制止,事后处罚的工作,充分发挥诚信在监管执法中的作用,有效提升证券执法的效率。
在司法方面,建议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基本出发点,进一步加强证券执法,充分发挥诚信原则在资本市场案件审理当中的统领或引导作用。
在守法方面,建议市场参与各方进一步加强市场机制的建设,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实现市场主体的归位尽责,发挥市场的自我管理、相互制衡的基本作用。
在普法方面,建议市场参与各方进一步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创新普法宣传知识,加强法治与诚信的基础工作,加强舆论的协作,进一步培育各类市场主体的法治与诚信意识,推动中国资本市场法治与诚信文化的形成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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