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作为 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自创业板启动以来一直广受关注,市场对于创业板实施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寄予很高的期望。11月2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专家认为,这意味着证券市场向着“优胜劣汰”走出了重要一步。
国内多层次的的资本市场结构日趋完善为新退市制度准备了客观、良好的条件。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但是退市制度的真正落实完善在我国仍属于新鲜事物,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纳斯达克一些成熟的制度便是很好的范本。
首先,尽可能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互动,让转板和退市变成一种人们习以为常的市场行为。比如,在新三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上成长起来的公司,可到主板市场挂牌交易。同样,在主板市场摘牌的公司,可到三板市场交易,最后还可到创业板或者中小板重新上市。因此,被市场停止交易或退市的公司,并不等于被判死刑,其股东仍可通过其他市场交易,降低摘牌成本,同时也为公司重振提供机会。
其次,借鉴纳斯达克的经验,针对利润操纵行为,可以“累积亏损”为核心标准判断企业退市与恢复上市。按“累积亏损”标准,上市公司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历次亏损总额达到净资产一定比例时即被暂停上市,此后当该比例达到更低标准时即被终止上市。退市公司要想恢复上市,须使累积亏损减小到一定比例。当然,在退市标准、恢复上市审核标准、退市时间、退市后的去向安排等方面都可以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
其三,上市公司凡以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扭亏为盈的公司,不仅要看是否关联交易,而且要看价格是否公允。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被确认为收入。也可以主业是否扭亏作为衡量指标,只有主业实现盈利的企业才能恢复上市,靠非经常性损益实现盈利的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