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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钢集团错误更正“不彻底”
2011-12-02 10:33: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11月中旬,《每日经济新闻》曾发布报道《已转让铁矿变100%持股 山钢集团被指 “美化资产”举债》。11月30日,记者再次查阅中国货币网发现,虽然山钢集团此前对于今年第一期短期中期票据的错误...

11月中旬,《每日经济新闻》曾发布报道《已转让铁矿变100%持股 山钢集团被指 “美化资产”举债》。11月30日,记者再次查阅中国货币网发现,虽然山钢集团此前对于今年第一期短期中期票据的错误陈述已作了更正并表达歉意,但其在2010年两次短期融资券和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及 《2011年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说明书》的表述中,对于石门铁矿的持股比例仍为100%。

因为此次信息披露不实,山钢集团将面临什么样的惩罚呢?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多日求证和采访中,包括山东国资委人士、中国证监会、银监会、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多个部门均未给出明确回应。

实际上,公司发行债券及票据信息出现不实披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早有明确处罚规定: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将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亦难逃其责。

仍有错误未更正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连续对山东钢铁集团募集债券和短期票据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实一事进行报道并指出,在《2010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2010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2011年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说明书》、《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等多份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山钢集团对旗下子公司石门铁矿的持股比例表述为100%;实际上,集团对该铁矿持股为仅为20%。

据悉,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去年4月于网站公布的成交公告,同年2月9日,济钢集团与购买方已经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成交价格18835.41万元。表明石门铁矿80%股权已经完成转让。

在媒体舆论监督的压力下,对于 《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所述内容,山钢集团已作了更正并表达歉意。其更正说明称,“目前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济钢集团持有石门铁矿20%股权,为最大的国有股东,仍对石门铁矿有重要影响,济钢集团2010年年报采用权益法核算。本次信息变更对本公司偿债能力造成的影响极小。”

数据显示,2010年石门铁矿资产总额4.64亿元,占山东钢铁集团资产总额的0.31%,铁精粉年生产能力13万吨,占山东钢铁集团现有矿石生产能力的4.5%,占比均较小。

11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再次查阅中国货币网有关信息却发现,山钢集团2010年两次短期融资券和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及 《2011年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说明书》的表述中,对于石门铁矿持股比例仍为100%,而直到今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才作了修改。

信披不实早有处罚规定

募资信息出现不实披露,恐怕不仅是简单的一纸更正说明就可以抹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得知,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而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上,对于募资说明书中出现信披不实的情况,在 《证券法》中已有明确处罚规定。

其中,第一百九十三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了规定。如果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了解到,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据悉,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否被罚?相关部门无定论

那么,带着“信披问题”且仍在募集资金的山钢集团,最终会否遭罚?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分析师曾向 《每日经济新闻》分析,表述错误可能会有负面影响,而一项融资涉及相关各方,“出现这样的事情,各方都有责任,包括审计机构、主承销商等,板子要打也不该打在一个人身上。”

11月30日,银监会内部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示,之前没有接过类似企业募集债券或票据的(投诉)电话,“有些投诉,我们信访受理部门可以受理,但受理到具体的事情,得看它属于哪个银行或者哪个地方分局,相关事宜还是会督促地方局去处理。”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称,企业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相关部门应该提出警告,必要时候还要行政处罚,而要查办的话最起码要暂停交易。

前述银监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明确知道有信息不实披露的情况,银监会是会督促地方局去查的。”不过,她同时也表示,山钢集团信披一事究竟属于谁监管,“我们也说不清,现在这块可能还比较模糊”。

其后,已收到记者采访函的银监会宣传处人士回应称,该问题主要是发改委和央行负责,“这边不负责这方面工作”。

对于记者 “山钢集团最终会否遭罚、如何罚”的问题,山东国资委人士、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等多个部门均未给出明确回应。此前已注意到此事但称需要时间核查的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亦无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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