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董登新认为,对于在中小板以及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而言,业绩出现一定的波动,属于正常现象。但对于这种上市当年业绩就开始大幅下降的公司而言,不排除在其上市前存在夸大盈利能力的成分存在。“从日常的新股发行来看,的确也存在着对企业报表过度包装的情况。因此,对于那些上市当年业绩就开始大幅下滑的公司,无论是对公司本身还是中介机构而言,都难以撇清干系。”董新登表示。
相关迹象显示,上述情况也正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证监会近日表示,由于尽职推荐工作不完善,未在招股书中对发行人上市当年可能出现业绩大幅下滑做出风险揭示,对担任科冕木业上市保荐人的民生证券保荐人马初进、张星岩处以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不过,在董新登看来,由于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诱惑,仅仅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可能很难达到效果,必要的时候应该采取刑事以及民事结合的方式,这样才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尤其是对那些涉嫌公开造假的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而言。“尽管我国现行的刑法也明确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但从现实看,因此被追究责任的,毕竟还只是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