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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口下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案
2011-12-05 16:02: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日前,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对内幕交易撂下“零容忍”的狠话,“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严惩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利益输送、虚假披露...

日前,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对内幕交易撂下“零容忍”的狠话,“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严惩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严打内幕交易的信号灯亮起。

在这敏感的严打时期,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第二轮起诉本月15日即将开庭。4名起诉黄光裕一方的股民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向南都记者透露,手中已掌握十分充足的证据“完全有把握让法院支持我们。”

原告:掌握充足证据

日前,张远忠在其个人网站(张远忠金融)上透露,4名股民起诉黄光裕、杜鹃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将在12月15日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外,张还透露,法院在发开庭传票的同时,还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按照法院要求,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截止时间为12月14日。

昨日,张远忠向南都记者透露,目前相关的证据已经搜集、准备齐全,只待开庭。张远忠称,其手中已掌握非常充足的证据,“完全有把握能让法院支持我们的观点。”4名股民的索赔总额达700余万元。张远忠表示,新的诉讼请求将不再简单按照实际损失值来计算,而是以可得利益损失来计算,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利息之和。

而黄光裕一方的代理律师向南都记者称,暂不方便回应此事,称案件走向、结果等均无法预料。这是股民对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的第二轮起诉。自去年5月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后,围绕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接踵而至。

据司法认定,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在2007年4月至6月28日间和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作为 的内幕交易案。其中,佛塑股份4名中层管理人员及1名中层管理人员的亲属,共被没收违法所得约43.26万元,处罚金额共约达43.26万元。据了解,上述两家上市公司在收购股权和出售土地、对外投资的过程中,被收购公司高管和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共6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上市公司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起案件中的当事人,一起为上市公司中层干部、控股子公司高管,另一起则为股权收购对手方高管。对此,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的打击范围已从上市公司“内部人”扩至“外部人”,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案件的打击范围正在拓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透露,“证监会下一步将会加大对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内幕交易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同日,证监会还公布了包括李旭利“老鼠仓”案等在内的5起违法违规案例的进展。

监管政策频出

官方数据显示,从2008年至2011年10月期间,证监会在对各类线索核实的基础上,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35起。在全部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中,内幕交易案件的占比明显上升,已经连续两年超过50%。目前,包括“黄光裕案”在内的多起重大、典型案件均已开庭审理、定罪宣判,还有一批案件正处于刑事调查中。

据了解,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违法行为。此前业内人士对南都表示,由于《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的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内幕交易的法律漏洞太多,“刑事责任好定,民事赔偿难以落实,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混乱。”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认为,“由于证券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且内幕交易隐蔽性强、获利便捷,其在各国证券市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并成为各国市场顽疾和监管执法的难题。”

事实上,在过去的一年内,针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政策频频出台。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五部委《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其后,证监会配合中纪委、监察部出台了《关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实施《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前不久,《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发布。“该制度在约束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防范内幕信息扩散、减少内幕交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人士表示。但另有市场人士表示,实施内幕交易的人一般不会利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亲自操作交易,而是借他人之手来间接实施实质性交易并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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