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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内幕交易要永远处于法制进行时之中
2011-12-06 16:13:3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对于内幕交易的态度,郭树清郑重声明,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同时,郭树清也向大家发出邀请,“真诚地请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投资者个人和机构,一定要及时向我们...

对于内幕交易的态度,郭树清郑重声明,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同时,郭树清也向大家发出邀请,“真诚地请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投资者个人和机构,一定要及时向我们提供案件线索,协助我们调查取证,在需要的情况下能够积极作证。”证监会将继续改进监管手段和方式,严惩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市场“三公”原则。

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可谓空前,也让深受其害的普通投资者看到了希望。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借助资本市场高企的发行市盈率,近年来内幕交易的阵地逐渐从二级市场转入一级市场,一些不诚信的公司高管、政府官员,创投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将一级市场变为内幕交易的“重灾区”,监管部门在二级市场对于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已有明确的打击措施,但对一级发行市场中内幕交易的处罚还需要更加强硬。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强调,给予普通投资者明确的法律指引,为其设置更为畅通的举报及获取赔偿的渠道,加大内幕知情人的违规成本,是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利器。

长期以来,内幕交易行为一直属于证券市场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之所以屡打不止,除了利益驱动这一因素外,与其相对隐蔽的特质不无关系,取证难、定性难是打击内幕交易的两大难点,取证的主要渠道是监管部门的监管发现和媒体曝光。记者发现,目前市场投资者的举报和诉讼意识还是没有普及,针对内幕交易的民事索赔案例只有寥寥数起,作为第一次成功获得法院受理的内幕交易赔偿案例,股民李岩诉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损失一案,虽然目前仍无审判结果,却得到各界持续关注,从中可看出人们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破冰一刻的期待。

许多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些敏感的投资者在对市场长期的观察中一旦发现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以便监管部门在掌握充分证据以后进行查处;同时,作为内幕交易的直接受害者,投资者应该积极通过民事诉讼参与市场维护,一旦所有证券市场投资者都行动起来,违法者在震慑之下就很难得逞。

在内幕交易的司法认定方面,目前存在一定复杂性,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对内幕交易都要求确实充分的证据,要满足若干的要件才能认定为内幕交易,由于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和手段的多样性,有些证据很难获取,使得案件耗时过长,定性往往需要半年、一年,甚至两三年的时间,一些案件往往因为证据的缺乏而不了了之,这就使得有些内幕交易行为人逃避了制裁,间接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宋一欣律师表示,我国法律对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不够完善,是客观上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追究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可以很好的补充在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取证难,定性难的问题,巨额民事赔偿数额不但可以震慑内幕交易行为,也可以给予普通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心和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的决心。

内幕交易行并非中国证券市场的独有产物,各个国家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也屡见不鲜。与股票市场还处于发展过程中我国相比,发达国家的配套制度相对成熟和完善,其中对内幕交易的行为划分较细一些、查处的力度更为严厉。以美国为例,该国对内幕交易的处罚颇为严苛,无须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一概予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最高可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最多可监禁25年,对内幕交易的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内。

宋一欣律师表示,我国法律对于内幕交易的制裁不论是判刑多少年还是金钱赔偿多少,都属于偏轻。违规行为一旦得逞,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巨大诱惑会使一些人出于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相当于“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目前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直接受害者该如何维权依然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普通投资者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渠道有待进一步疏通,目前违规上市公司必须经证监会、财政部行政处罚或法院刑事判决后,中小投资者才能对其进行起诉,这给普通投资者维权带来极大的不便。近日,国内十多家律师事务所的15位律师就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进行研讨,针对目前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其中包括民事赔偿的可赔范围宜以投资者损失为限,而非违法者实际收益为限,以便最大限度打击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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