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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快线瓶盖伤眼 厂家赔钱21195.01元
2011-08-26 17:44:49   来源:九江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买瓶饮料却带来两年诉讼,东方今报记者昨日获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女士经济损失21195.01元。

  买瓶饮料却带来两年诉讼,东方今报记者昨日获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女士经济损失21195.01元。

  原告张女士诉称,2009年9月21日,她在河南科技大学周山校区的一家商店里购买了一瓶娃哈哈营养快线,在打开瓶盖时,瓶内突然冒出一股气体,瓶盖受冲击后打在她左眼上,当时鲜血直流。

  后在商店经营者和娃哈哈公司业务员协助下,张女士于当日入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诊断为左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左眼外伤性葡萄膜炎、黄斑裂孔、玻璃体混浊、继发性青光眼,于2009年11月25日出院。双方因伤损事实及赔偿数额等事宜达不成协议。

  2010年5月18日,张女士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合计196065.66元。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辩称,首先,原告无法证明其购买了他们的产品;其次,即使原告确实购买了该产品,但其并未证明该产品存在缺陷并致其遭受人身损害,因此,他们无需赔偿。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协出具的《消费投诉结案报告》及《终结调解书》,还有产品经营者和多名证人的证言均可证明,证据充分。

  因此,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女士经济损失2119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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