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童疑喝下从超市购买的酸奶后上吐下泻,孩子母亲陈女士多次与超市交涉未果,一怒之下,孩子父亲谭先生以超市和厂家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并将家乐福红城湖店和海南艾森乳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费3800余元。今天上午,这起索赔案件在琼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 王渝 摄影报道
孩子喝完酸奶上吐下泻
据孩子母亲陈女士回忆,8月10日晚7时许,她带着6岁的女儿来到家乐福红城湖店,总共购买了3盒200ml的“ASI艾森酸乳乐牛奶饮料”,其中2盒草莓味和1盒香橙味。晚上8时许,陈女士陪女儿跳完舞后,母女两人便搭乘公交车回家,“孩子一上车就嚷着要喝酸奶,我当时就拿出那瓶香橙口味酸奶给女儿喝。女儿喝完20分钟左右便出现头晕、肚子疼等症状。”陈女士说,原以为是女儿跳舞太累了,就没太在意,可一回到家发现,女儿嘴唇开始发紫,并伴有呕吐、头晕等症状。陈女士认定女儿是“食物中毒。”
“孩子一天都在我身边,中午就吃了一小碗饭,期间一直安然无事,自从喝了酸奶就出现了这样的症状,超市卖的酸奶肯定有问题。”陈女士说,看着女儿难受,她连忙将女儿送往省人民医院门诊部进行检查。
“医生说孩子可能是因为吃了不干净食品造成细菌感染,从而引发急性胃炎。”第二天一大早,陈女士便带着女儿找到家乐福红城湖店讨说法。
“超市一看到孩子的模样也吓了一跳,于是让一工作人员陪同我们去医院看病。”陈女士说,他们来到琼山医院,当医生诊断后表示孩子需住院治疗,要缴纳费用时,超市工作人员表示做不了主,需要反馈意见。“病能拖吗?”看着孩子一直难受,母亲心疼起来,于是,便自己带着孩子来到了省人民医院就诊。
“去医院的途中,超市打给我一个电话,对方简单询问了孩子病情后,表示会到医院看望,但直到孩子出院,也没见超市的人过来看望一下。”陈女士说,事后她多次找到超市,就孩子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达成共识。
“超市说这件事与他们无关,让我找酸奶厂家,而厂商却说我们没有证据能证明孩子是喝了酸奶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因此也不愿承担任何责任。”陈女士说。
超市厂家被告上法庭
9月20日上午,这起索赔案件在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称,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原告认为,海南艾森乳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首要条件,其生产出的产品更应对消费者负责,而作为销售者的家乐福红城湖店,更应该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的合法权益。
家乐福红城湖超市的代理人辩称,超市购物小票上注明的是“酸乳乐饮料”,指的是酸奶产品,而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都显示为“牛奶”,因此对原告所提供有关证据的关联性表示质疑,同时,代理人还认为,超市作为销售方,对产品质量问题不具备检测能力,只要厂家能够向超市提供销售产品的合格证明,超市便可上架销售。
而作为第二被告的海南艾森乳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称,作为生产厂家,已向原告提供了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相反,作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却自始自终未能提供产品的不合格证据,因此无法证明孩子是饮用了该厂家生产的酸奶导致的身体不良反应,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打官司只为公益
记者了解到,原告在这起案件要求赔偿费用共计3800余元,而为了打这起官司,原告所付出的成本却远远大于这个数目,即便官司赢了,谭先生也是“得不偿失”。那么,花如此精力和时间将家乐福超市和海南艾森乳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是否有些“小题大做”呢?
谭先生在庭后告诉记者,诉讼主要目的是为了公益。他说,现在不少消费者遇到问题后,超市和厂家都会故意推卸责任,消费者可谓是“弱势群体”,“一遇到纠纷,超市和厂家就会要求消费者出具鉴定结果证明,很多人嫌麻烦就放弃了去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因此很多事件就这样不了了之。”谭先生说,由于他出差在外,而且妻子法律意识淡薄,没能留住有关证据,因此,他希望借此也能提醒广大消费者,让消费者在遇到问题后,一定要保留证据,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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