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来后房产证办不了,开发商事先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导致现在我们房屋房产证因为开发商银行抵押贷款没还清而办不了,而且开发商在我们多次的追问下才道出实情,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近日,记者接到北京李先生的投诉。 2010年4月,李先生想在自己的家乡置业,5月7日,他与浙江环球集团阜阳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阜阳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部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河滨路南侧、胜利北路东侧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东M幢09号房,建筑面积为221.71平方米,一次性向阜阳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全款人民币1621627.00元。 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后,多次与浙江环球集团阜阳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联系,请求其出具相关手续并配合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该公司多次搪塞,在我的追问下,对方才不得不承认:我购买的商品房已经被其抵押给银行,现在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方还说,到今年10月就可解除抵押。 为了更进一步的弄清事实,李先生到相关单位咨询,才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原来,包括李先生那套房子在内的几十套房子,早在2008年6月就被阜阳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了出去,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并且抵押期限注明的是2011年6月25日。随后,李先生提供的从相关部门调取的阜阳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所签订《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明细清单》上也证实了这一点。 阜阳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商品房时没有对我所购买的房屋被抵押的情况进行告知,这种行为明显是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告诉记者。于是,李先生通过各种方式跟阜阳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沟通,但对方表示没法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不愿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无法达到协调下的情况李先生只能就此提起诉讼。记者从李先生和其律师那里了解到,在得知李先生起诉之后,阜阳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管销售的执行总监沈沄沄曾私下多次与其联系,并表示愿意就李先生所购房屋进行单独的赔偿和协调,但是他们答应赔偿李先生从交付购房款到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间的贷款利息,其他的不予以承诺赔偿。 但是李先生则认为由于开发商之前的刻意隐瞒和欺骗才导致事情的发生,如果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还不上银行贷款,房屋所有权证岂不是办不下来了,直接导致的损失将由谁来承担呢?李先生最近又联系上几位与他相同经历的买房者,准备通过法律的手段向阜阳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讨一个明白的说法。 李先生的律师认为,阜阳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商品房时没有对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事先进行告知,这种行为是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而在李先生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之中买房者在360日条款问题上也并不能解除开发商欺骗消费者这一事实,另外开发商抵押的期限是2011年6月25日,而李先生签定合同360日则为2011年5月7日,就此而论,开发商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也违反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相关的规定。 李先生的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一旦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优先受偿,受偿率达到75%左右,而作为李先生这样的买房户,则只能受偿25%左右。这样的做法在其事情的因果关系中,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将是受损最大的一方。 目前,法院正在受理此案件,相信法律能给李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