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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1赫兹空调"广告违法 工商局责令整改
2011-10-08 10:44: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近日在武汉,格力1HZ空调被工商部门认定广告违法,所谓1赫兹的变频空调没有数据支持,要求其整改。武汉江汉工商分局通知书  格力推出的1HZ空调号称系国内最高技术水平,而近日在武汉,格力1HZ空调被...

核心提示:近日在武汉,格力1HZ空调被工商部门认定广告违法,所谓1赫兹的变频空调没有数据支持,要求其整改。

武汉江汉工商分局通知书

  格力推出的1HZ空调号称系国内最高技术水平,而近日在武汉,格力1HZ空调被工商部门认定广告违法,所谓1赫兹的变频空调没有数据支持,要求其整改。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消费者任安良近日以4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格力U系列超薄空调。任先生称,格力在其经营场所散发《格力U系列超薄空调 薄动心弦》的印刷品广告中标明该空调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 和50W,但是在说明书中又没有该数据。任先生以此向工商部门举报,举报信中任先生还提到格力在广告中用极限、极致和至高等词语不符合广告法规定,说GREE格力空调器世界名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名牌战略至高荣誉(2006年荣获)、《2006年全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协会颁发的至高奖项等评比结果也没有根据。

  武汉江汉工商分局认定,格力空调广告中标明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 和50W,但是在说明书中又没有该数据,是违规行为,因为格力没标明出处。工商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公开更正。

  报道分析认为,1赫兹的变频空调技术上是个突破,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很难达到,可能是实验室里面得出的试验结果。在实际使用中并不会出现,对消费者来说只不过水中花而已。因此格力公司在使用说明书中也未敢标明,但一台所谓1赫兹的变频空调就高出同类产品近千元。  申诉信

  1赫兹的变频空调技术上是个突破,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很难达到,也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因此所谓1赫兹功率45W只可能是实验室里面得出的试验结果。在实际使用中并不会出现,对消费者来说只不过水中花而已。因此格力公司在使用说明书中也未敢标明。

  为了忽悠消费者,格力在广告突出的宣传其1赫兹的优点和省电,但是就是隐瞒了开机后到底有多长时间会出现1赫兹。在广告的忽悠下一台所谓1赫兹的变频空调就高出同类产品近千元。

  日前,在武汉根据一消费者的举报,江汉工商分局及时出击,进行调查并当即责令其整改并公开更正。

  申诉人:任安良

  被申诉人:武汉方欣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请求:

  一、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二、将处理情况(包括是否受理和作出处理决定等)书面告知申诉人并依法给予申诉人奖励。

  三、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损失40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在其经营场所散发《格力U系列超薄空调 薄动心弦》的印刷品广告。在广告中有专利智能化霜Ⅱ(见14页)、突破1赫兹超低频极限(见16页)、有效降低整机运行噪音,是室内/外机全面静音。特有静音环境控制技术,突破空调静音极致,宁静舒适!(见17页);U铂系列产品技术参数表中KFR-26W/(26561)FNBa-2和KFR-32W/(26561)FNBa-2的制冷核定功率(W)标称为720(100-1300)和935(110-1410),并特别注明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 和50W的标注(见19页,U酷系列产品也有相同宣传),封底22页还有GREE格力空调器世界名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名牌战略至高荣誉(2006年荣获)、《2006年全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协会颁发的至高奖项等评比结果。

  附:印刷品广告一份

  申请人以4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

  申诉人发现,KFR-26W/(26561)FNBa-2和KFR-32W/(26561)FNBa-2的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制冷核定功率(W)标称为720(100-1300)和935(110-1410),并没有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 和50W的标注(见附件二)。

  另据了解,目前并没有任何权威机构举办过世界名牌评比,中国质量协会的《2006年全国质量奖》的评比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过国务院批准。

  申诉人认为:

  一、被申诉人发放的印刷品广告上特别注明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 和50W的标注,但是根据上述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看,最低功率为100W和110W,两者不相符。该广告内容误导了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制冷时功率最小功率仅为45W,从而对该产品的性能做出错误判断。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申诉人作出处罚。

  二、该广告含有明显违法内容。

  (一)广告中涉及专利方法的,但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极限、极致和至高,均为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使用,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极致 jízhì1、最佳的意境、情趣;达到的最高程度。2、最高程度的;最典型的)。

  (三)中国质量协会的《2006年全国质量奖》和世界名牌的评比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过国务院批准,发布含有该评比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等规定。

  三、被申诉人对明显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印刷品广告不仅没有拒绝其发布,还主动散发,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

  申诉人:任安良  申诉信

  1赫兹的变频空调技术上是个突破,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很难达到,也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因此所谓1赫兹功率45W只可能是实验室里面得出的试验结果。在实际使用中并不会出现,对消费者来说只不过水中花而已。因此格力公司在使用说明书中也未敢标明。

  为了忽悠消费者,格力在广告突出的宣传其1赫兹的优点和省电,但是就是隐瞒了开机后到底有多长时间会出现1赫兹。在广告的忽悠下一台所谓1赫兹的变频空调就高出同类产品近千元。

  日前,在武汉根据一消费者的举报,江汉工商分局及时出击,进行调查并当即责令其整改并公开更正。

  申诉人:任安良

  被申诉人:武汉方欣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请求:

  一、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二、将处理情况(包括是否受理和作出处理决定等)书面告知申诉人并依法给予申诉人奖励。

  三、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损失40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在其经营场所散发《格力U系列超薄空调 薄动心弦》的印刷品广告。在广告中有专利智能化霜Ⅱ(见14页)、突破1赫兹超低频极限(见16页)、有效降低整机运行噪音,是室内/外机全面静音。特有静音环境控制技术,突破空调静音极致,宁静舒适!(见17页);U铂系列产品技术参数表中KFR-26W/(26561)FNBa-2和KFR-32W/(26561)FNBa-2的制冷核定功率(W)标称为720(100-1300)和935(110-1410),并特别注明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 和50W的标注(见19页,U酷系列产品也有相同宣传),封底22页还有GREE格力空调器世界名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名牌战略至高荣誉(2006年荣获)、《2006年全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协会颁发的至高奖项等评比结果。

  附:印刷品广告一份

  申请人以4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

  申诉人发现,KFR-26W/(26561)FNBa-2和KFR-32W/(26561)FNBa-2的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制冷核定功率(W)标称为720(100-1300)和935(110-1410),并没有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 和50W的标注(见附件二)。

  另据了解,目前并没有任何权威机构举办过世界名牌评比,中国质量协会的《2006年全国质量奖》的评比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过国务院批准。

  申诉人认为:

  一、被申诉人发放的印刷品广告上特别注明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 和50W的标注,但是根据上述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看,最低功率为100W和110W,两者不相符。该广告内容误导了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制冷时功率最小功率仅为45W,从而对该产品的性能做出错误判断。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申诉人作出处罚。

  二、该广告含有明显违法内容。

  (一)广告中涉及专利方法的,但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极限、极致和至高,均为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使用,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极致 jízhì1、最佳的意境、情趣;达到的最高程度。2、最高程度的;最典型的)。

  (三)中国质量协会的《2006年全国质量奖》和世界名牌的评比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过国务院批准,发布含有该评比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等规定。

  三、被申诉人对明显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印刷品广告不仅没有拒绝其发布,还主动散发,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

  申诉人:任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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