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欣丝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1年9月)
2011-09-24 11:37:14 来源: 评论: 点击:
不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经2011年9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

不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经2011年9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
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控股75%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控股子公司为其控股75%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不包括上市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上市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二)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四)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被资助对象属于关联交易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应当比照关联交易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该财务资助议案时回避表决:
1.虽未被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控股,但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人
对该对象有重大影响力。
2.该对象属于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
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定义,按照规定执行回避表决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
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方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和非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
份数情况和回避表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
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
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
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
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应及
时对外披露以下内容:
(一)事件概述,主要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金额、资
助期限及约定的清偿方式等情况。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
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
务数据、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三)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
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
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
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
断。
(四)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对上
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及存
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六)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七)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
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审
计部协助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的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修订与解释。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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