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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莱应材: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2011-09-24 11:47:59   来源:   评论:0 点击: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11-002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11-002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莱应材”) 于2011年9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现就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事项的相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76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7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7.00元,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 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6,466,815.25元,扣除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313,020,000.00元,超募资金93,446,815.25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使用 超募资金。 上述募集资金于2011年8月26日全部到账,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10104号)。 二、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不断拓 展的需要,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 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2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1,737.89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执行方案如下: 序号 借款银行 借款金额 (万元)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山市陆家分理处 400.00 2011-09-01 2012-08-30 2 华一银行上海徐汇支行 950.00 2011-09-15 2011-10-15 3 华一银行上海徐汇支行 387.89 2011-09-15 2011-10-15 合计 1,737.89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公司用超募资金中的1,737.89万元偿还银行贷款,按照现有利率,可节约贷 款利息支出约31.21万元,由此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四、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不断拓 展的需要,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 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2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1,737.89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公司在该等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后的12个月内不 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董事会提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737.89万元用于 偿还银行贷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超募 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使 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减少公司财务费 用支出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 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公司监事会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 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将使用超募资金1,737.89万元用于偿 还银行贷款,是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 募资金1,737.89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七、公司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新莱应材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事项 已经新莱应材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 未超过超募金额的20%;超募资金的使用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生 产经营不断拓展的需要,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新莱应材 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并承诺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 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新莱应材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长江证券同意新莱应材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737.89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的独立董事意见》; 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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