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在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将对中介机构的评价一并纳入现场检查的范围,对上市公司存在问题的,同时关注各中介机构应是否履职尽责,如对新上市创业板公司的检查中,除将审计机构执业情况纳入检查外,还重点关注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情况和律师机构鉴证业务的执业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未履职尽责的,采取书面约见相关负责人谈话、下发监管关注函、责令改正决定书等监管措施;对存在问题的律师机构除采取日常监管措施外,以声誉惩戒为监管把手,督促其在辖区认真执业。
为切实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山东证监局尝试引入声誉惩罚措施,对执业质量较差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同时,明确提出对执业存在严重问题的中介机构,山东证监局将建议上市公司进行更换。
今年以来,山东证监局已向7家审计机构、5家保荐机构、1家律师事务所下发了关于执业质量执行情况的监管关注函,向1家律师事务所下发了警示函,书面约谈了2家保荐机构高管,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证监会上市部、抄报交易所和其注册地派出机构;对1家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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