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1-8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
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1-8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1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30 在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 1 号楼 18 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
方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提前 10 日以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全体
董事均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
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向
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提高公司营运效率,同意公司对“智能电能表零部件
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进行变更。使用“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资金投
入到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电子”),负责专门
承建、营运“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即:将“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
的实施主体变更为永安电子,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安徽省安庆市文苑路 222
号”。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公司将用于“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的募
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到全资子公司永安电子,用于实施该项目,项目总投资为
人民币 15,333.10 万元。截止 2011 年 9 月 30 日为止,该部分募投资金已使用 91,781
元,收到利息 54,336.23 元,余额为 153,293,555.23 元,故本次向永安电子增加
投资 153,293,555.23 元,其中 15,300 万元增加为注册资本,293,555.23 元增加为
资本公积,永安电子将建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增
加注册资本后,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000 万元增加到
人民币 18,300 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
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临 2011-9 号)。
二、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智能电能表建设项目”、“智能用电信息管理终端建
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在启东经济开发区现有厂区银河路以北的基础上,增加建设
地点。新增建设地点为启东经济开发区现有厂区、银河路以南,毗邻现有厂区建
筑,方便公司统一管理。该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公告》(临 2011-10 号)。
三、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拟定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在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01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0 月 11 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
为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同城315投诉产经,对林洋电子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主体及地点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林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33号文核准,林洋电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58,300,86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91,699,133元,与预计募集资金
805,778,000元相比,超募资金485,921,13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于2011年8月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1)第13211号《验资报告》。林洋电子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林洋电子变更“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
的基本情况
林洋电子本次拟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
“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本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5,333.10万元,原实施主体为林洋电子,原实施地点为江苏省启东经济
开发区公司现有厂区的北面。项目前期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91,781元,收
到利息54,336.23元,募集资金余额153,293,555.23元。公司拟将该项目的
实施主体变更为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电子”),
实施地点变更为“安徽省安庆市文苑路222号”。具体操作方式为:林洋
电 子 将 原 用 于 “ 智 能 电 能 表 零 部 件 配 套 项 目 ” 的 募 集 资 金 余 额
153,293,555.23元以增资方式投入到全资子公司永安电子,其中15,300万
元增加为注册资本,293,555.23元增加为资本公积。增资后由永安电子负
责承建营运“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
三、林洋电子拟变更“智能电能表建设项目”和“智能用电信息管
理终端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林洋电子本次拟变更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智能电能表
建设项目”和“智能用电信息管理终端建设项目”。以上两个项目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4,119.50万元和14,135.50万元,实施主体是林洋电
子,原实施地点为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公司现有厂区的北面。公司拟
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新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为江苏省启东
经济开发区公司现有厂区内空余地块。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述变更事宜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经核查后认为:
1、“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新实施主体永安电子已取得建设
本项目的批文,新实施地点较原实施地点更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且
具有生产建设用地及物流存储空间面积大、人力成本及物流成本低等优
势。本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变更计划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
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林洋电子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新增现有厂区空余地块用于建
设“智能电能表建设项目”和“智能用电信息管理终端建设项目”。该
新增实施地点已完成勘探、规划、基础设施的工作,有利于加快项目建
设进度、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新增实施地点位于现有厂区内,
有利于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减少物流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计划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计划不会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5、林洋电子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事
项,在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所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
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林洋电子承诺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对相关子公司的增资事
宜,增资后相关子公司将建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同意林洋电子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的计划。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杜 涛 ______________
徐荔军 ______________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月 日
1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
础上,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变更“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对“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变更,
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产生实
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新实施主体安徽永安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已取得建设本项目的批文,新实施地点基础设施、
厂房建设正在进行中,且新址具有生产建设用地及物流存储空间面积大、人力成本及物
流成本低等优势。本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变更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加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项目实施后的生产成本。
本次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
点的变更。
二、对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内容的变更,未实质性地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作
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减少物流成本,
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顾寅章 先生 傅羽韬 先生 沈蓉 女士
签署日期: 2011 年 10 月 11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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