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国风塑业: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10-13 18:47:19 来源: 评论: 点击: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
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6层
电话:(0551)2642792 传真:(0551)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皖天律证字第84号
致: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制订)》(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塑业”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
证于2011年10月13日召开的国风塑业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同城315投诉产经,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国风
塑业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根据国风塑业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
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11年9月28日,国风塑业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
通知,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2011年10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经公司2011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由
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
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
席对象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2011年10月13日上午9:00在合肥市高新区公司一楼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文武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5人,于股权登记日(2011年10月10日)合计持有股份138123241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2.8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决
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关于投资建设年产4000吨电容膜
项目的议案》。提案已经2011年9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通
过(公告编号为2011—028)。公司独立董事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对该提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相关公告的内容相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
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通知中所列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风塑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汪大联
经办律师:卢贤榕
徐 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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