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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0-17 10:02:20   来源:   评论:0 点击: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5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5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本基金投资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相关证券,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以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一般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以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REITs”)为投资对象。本基金产品不是REITs,也不直接持有境外实物房地产。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REITs通过自身经营可获取稳定的现金流并定期分红,且股息率较高,而从交易上来讲,REITs本身为上市股份公司,其收益特征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REITs的价格会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起伏而波动,波动幅度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水平。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或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0.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增补、更换和撤销

  3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增补、更换和撤销

  3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市场美国市场休市的日期除外)

  40.估值日:指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60.REIT: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的缩写,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产品。REITs分为权益型REITs和抵押型REITs两种。

  61.权益型REIT(Equity REIT):指拥有、投资、管理和/或开发房地产,并以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REIT。

  62.抵押型REIT(Mortgage REIT):指投资于房地产抵押权的REIT,主要业务活动是向房地产所有者放贷。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房地产相关的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特有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因此美国房地产市场的表现是本基金最大的风险因素。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美国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和美国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上市交易的REITs,存在价格波动风险,其价格会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而波动,其波动幅度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水平。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5.税务风险

  在投资美国市场时,因其税务法律法规与国内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境外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境外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货币市场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4.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5.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6.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7.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8.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9.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10.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11.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获取稳健收益和资本增值为目标,为投资者提供一类可有效分散组合风险的地产类金融工具。

  (二) 投资理念

  房地产作为一项实物资产,具有良好的历史收益和持续的抗通胀能力。房地产信托凭证通过收购、管理、租赁、变卖等形式直接进行房地产投资,集合了现金收入和资产增值、简化了法律税收手续、降低了持有成本、成为通过资本市场参与房地产投资的主流工具。房地产信托凭证因其流动性充足、风险分散和信息高度透明等优点,得到了投资者的普遍青睐。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商业地产市场,证券化程度高、市场容量大、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其投资收益和当前市场上其他权益类产品关联性也较低,起到了良好的分散风险的作用。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主动投资理念,通过积极的战略战术资产配置和深入的个股机会挖掘,在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以投资总回报最大化为目标,使投资者能够通过资本市场参与美国房地产投资,分享美国房地产市场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REITs”)、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产品。REITs分为权益型REITs和抵押型REITs,权益型REIT是指拥有、投资、管理和/或开发房地产,并以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REIT。抵押型是指投资于房地产抵押权的REIT,主要业务活动是向房地产所有者放贷。本基金本身不直接持有房地产,也不投资于抵押型REITs。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比例不低于的基金资产的60%;上市交易的REIT ETF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自下而上地甄选在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股票,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的总收益。

  本基金采用多重投资策略,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投资管理。衍生品投资不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仅用于适当规避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之目的。

  1.资产配置

  (1)战略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在权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和现金间根据影响证券市场、特

  别是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因素和市场风险等指标进行配置。本基金还将依据流动性和风险收益预期在权益类资产内对REITs、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股票等进行灵活配置,并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浮动。

  战略资产配置的目标在于通过资产的灵活配置获得最佳的风险回报。首先建立基于经济基本面及宏观政策方向的分析框架,再以深入的国家、区域、行业研究为基础,来决定重点投资类别及相应权重,其后定期进行回顾、分析、调整。资产类别和投资品种的适度分散可以有效降低组合的相关性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单一市场和单一产品的非系统性风险、对手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和管理与战略资产配置相关的风险。

  (2)战术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将根据短期内资本市场对不同资产类别和不同产品的定价判断其与内涵价值的关系,综合考虑投资环境、资金流动、市场预期等因素的变化进行适当的战术资产配置及适时的调整。在对市场短期走势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和管理与战术资产配置相关的风险。

  2.证券选择

  (1)REITs投资策略

  REITs依靠投资管理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证券产生现金流,并将大部分现金收益以股息的形式回馈给投资者。REITs投资的资产质量、现金流的稳定性以及管理层能力等指标是分析REITs投资价值的主要参考因素。本基金将在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中挑选出优秀的品种,通过逐一分析每个REITs基本面情况,包括资产分布、营运现金流状况、债务偿还能力、资产回报率、成长潜力、公司治理、管理层激励等指标对REITs未来总收益作出预测,并对投资风险进行情景分析,根据风险调整收益预期选择证券构建组合。除此之外,基金管理人将对可投资REITs的风险收益进行持续监测,根据市场变化和组合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美国房地产行业股票为主。股票投资旨在把握阶段性机会,对REITs投资作有益补充,并降低组合整体波动性。在股票投资部分,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和个股选择。在股票选择中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深入挖掘能够充分参与房地产市场发展、分享房地产市场收益的上市公司。旨在投资经营业绩优秀而稳定,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投资回报率良好、资产负债情况健康、有持续分红派息能力的企业,为投资人创造稳定收益。

  (3)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主要通过投资美国市场上市交易的REIT ETF进行有效市场覆盖和流动性管理,满足基金申购赎回需求。在选择ETF时,基金管理人会综合考虑产品历史运作记录(跟踪误差等)、市场流动性、投资容量、费率、投资管理人等情况,目标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复制相关指数。

  (4)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主要包含现金流预测、现金资产配置和现金收益管理三个方面。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把握因基金申购赎回、基金投资标的物波动增大等因素带来的现金流变化,对未来若干交易日现金流动制定相应计划。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战略和战术资产配置方案,保持相应比例的现金资产。对于现金资产,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现金资产使用效率,尽可能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5)衍生品投资策略

  衍生品不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在充分调研验证衍生品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衍生品投资降低个股和组合风险,规避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远期合约和其他工具来进行外汇风险的套期保值,合理减小外汇市场波动对投资表现的负面影响。套期保值部分的比例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投资需要和境外投资仓位后予以确定。本基金将不会对外汇进行投机交易。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一)决策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对全球宏观经济环境、美国经济情况、金融行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结果,以及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基本面的分析结果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现金收入和资本增值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由基金经理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美国市场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获取以美国为主的房地产市场收益。

  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包括资产配置、备选证券库筛选、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六个阶段,每一阶段的职责如下:

  1、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阶段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分析美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财政和货币政策等核心问题入手,结合证券市场情况,获得主要资产类别的长期预期收益数据和信息。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战略资产配置,基金经理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根据相应权限进行适当的战术资产配置及调整。

  2、备选证券库筛选

  本基金原则上选取美国主要市场上市交易的证券产品。筛选REIT依据对流动性、收益率、现金流、估值水平、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质量、管理人等基本面的调研分析,筛选ETF依据对流动性、规模、跟踪误差、透明度、费率等指标的调研分析,筛选股票依据对公司经营业绩、盈利状况、增长潜力、估值水平、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调研分析。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构建被选证券库。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组合整体调整收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不同资产、行业、区域的有效配置,负责实施组合构建工作。基金经理负责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证券选择。针对进入备选证券库的证券,基金经理和研究员通过深入调研,全面分析,对风险收益进行评估,为投资组合构建提供支持。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交易执行,REITs、ETF和股票投资的交易指令将在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证券交易经纪商的全球证券交易平台上实施。基金投资的交易指令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交易室直接下单。

  5、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投资地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以及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风险的各种分析和判断。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完成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分析并提示风险。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在适当的市场时机合理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对改进方案的实施进行监控。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7、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人民币计价的MSCI美国REIT净总收益指数(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 Index)。

  MSCI美国REIT指数是一个调整市值权重的自由流通股指数,用来衡量美国市场中REITs行业的股票市场表现。截至2011年6月30日,共有106只成份股,总市值3817亿美元,自由流通股调整后的市值3603亿美元,前20大权重股占比62.02%。该指数大约覆盖整个美国REITs市场85%的市值。

  MSCI美国REIT指数的特点包括:

  1) 广泛准确代表美国房地产REITs;

  2) 透明度好,有规可循的指数制定法;

  3) 定期复审指数-通过每个季度的指数审查,来反映发展变化的REITs市场。

  MSCI使用三种不同方式计算其指数水平:价格指数,总收益(Gross DTR)指数,净总收益(Net DTR)指数。DTR计算方法为在公司宣布分红当日交易结束的时将指数成份股的分红重新投资于指数。净总收益指数在扣除预提税之后将分红重新投资,适用不享受双重征税条款的机构投资者的税率。

  如果MSCI美国REIT净总收益指数停止编制或发布,或MSCI美国REIT净总收益指数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本基金对该指数的使用授权,或MSCI美国REIT净总收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MSCI美国REIT净总收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在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5项约定的投资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取消或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等客观原因调整上述投资比例禁止、限制等事项的,如适用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比例禁止、限制,并适时调整相关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投资者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代理投票

  1.代理投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的股票以及基金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金持有股份/份额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所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符合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规范。

  2.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程序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2)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行使投票权。

  (3)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务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常运作事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选择投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对于所投资基金合并、转型、清算、更换管理人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对所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针对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的投票意见。.

  (7)代理投票过程中,相关讨论及决策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予以存档。

  (8)基金管理人和指派的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本基金管理人最后审批形成的投票

  (下转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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