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城研修学院的女学生李晶洗澡时莫名身亡,经警方鉴定为违规安装热水器,导致李晶一氧化碳中毒。今天上午,李晶父母依据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向北京长城研修学院、北京衡轩物业管理中心和海淀区人防办公室索赔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而成为被告的三方均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责任。
李晶是独生女,
中学毕业后到北京长城研修学院就读。去年11月,因长城研修学院统一为学生安排的公寓租期届满,该校不再为学生安排住宿,学生们遂在海淀区永泰东里51号楼地下室承租房屋住宿。12月19日晚11时许,李晶在该地下室公共浴室内洗澡,次日清晨,李晶被发现在浴室内死亡。海淀公安分局委托北京紫禁城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晶进行尸体检验,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海淀公安分局还委托有关部门对公共浴室内的全自动燃气热水器进行了检验,分析报告提出该燃气热水器未按照规定安装在浴室、地下室以外的有给排气条件的位置,其安装位置存在烟气排放不畅及违规使用天然气等问题。
得知警方的鉴定结论,李晶父母认为,由于海淀区永泰东里51号楼的实际经营人北京衡轩物业管理中心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安装、使用燃气热水器,造成李晶在洗澡过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该房屋的产权单位海淀区人防办应与物业中心负直接、共同的赔偿责任。长城研修学院对李晶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李晶之死,成为被告的三方均表示慰问,但同时又都拒绝承担责任。海淀区人防办认为自己与李晶之死没有任何关系。衡轩物业中心则辩称警方的鉴定报告并没有绝对判定是一氧化碳导致李晶死亡,所以李晶死亡原因不明,此外,承租房屋的是一家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并非李晶,双方无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关系,衡轩物业中心不应对李晶之死负责。长城研修学院声称李晶在去年11月已经结业,不再是该校学生,该校对李晶不负管理和保护义务。
一个花季少女就这样离我们而去,谁应该对她的死亡负有责任呢?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