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案件查处难度日益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案件查办过程中,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因此,我们认为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技术研发要下大力气。只有检测、鉴定假冒伪类产品、食品的技术水平提高了,才能有效降低案件查处难度。
挂牌督办大要案司法建议补漏洞
问:人民法院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答:近年来,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频发、高发的势头,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法律准确实施,于2010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
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积极通过挂牌督办、及时指导、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多种方式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取得良好效果。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集中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正确适用法律。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不断强化效率意识,及时惩处犯罪分子,有力打击和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能动参与社会管理的特有方式。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有效合理地运用司法建议这一职能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监管存漏洞、查处不够严等问题,及时指出相关部门工作管理中的不足,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严惩失职渎职犯罪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
问:法院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下一步将有哪些重点工作?
答: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保持增长的态势。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
法院将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我们将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按照民事立法的规定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法官可以适用高限。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一步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罪犯财产,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保障受害人的经济权益。
人民法院还将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特别是在证据问题上,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共同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准确把握此类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负责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减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