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两起内幕交易案,这两期内幕交易案分别涉及上市公司 合肥宿州路营业部开立账户。7月12日,方清股票账户合计买入佛山照明20,000股,买入成本合计244,700.00元。7月27日,上述账户卖出佛山照明股票10,000股,成交价格13.35元。截至2011年3月8日收市,上述账户仍持有佛山照明股票10,000股,交易佛山照明股票盈利48,800.00元。
证监会认为,方清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佛山照明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责令方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8,800元,并处以罚款4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