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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
2011-10-14 18:19: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0月13日发出《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0月13日发出《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通知》同时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

  《通知》还对相关税务处理做出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同城315诚信网产经,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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