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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粥道”打折不开发票 涉嫌偷税漏税
2011-09-15 08:12:41   来源:九江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商家在办卡时,总不忘在卡的背面留下一行小字——“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看似微不足道的一句话,却让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或遇到消费陷阱时,遭遇维权尴尬。

   商家在办卡时,总不忘在卡的背面留下一行小字——“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看似微不足道的一句话,却让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或遇到消费陷阱时,遭遇维权尴尬。哈尔滨市民张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霸王条款,办理的会员卡享受打折后商家却不再给其开具发票。哈市税务部门认为,商家这种行为属于偷税漏税。

  今年8月份,张女士在哈市爱建新区的“珍粥道”餐厅花100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约定可享受8.8折优惠。但9月4日晚8点她去吃饭,“珍粥道”的结算人员却拒绝打折,店员称曾经给她开了一张发票不能再打折。

  记者来到“珍粥道”了解情况,服务人员称,本店确实推出过办理1000元会员卡可享受8.8折的优惠活动。而且办理了会员卡,就不能给其开具任何票据。针对“珍粥道”打折不开发票一事,哈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营者和消费者“会员卡”中的这种约定,违反了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对消费者做出优惠打折,只是商家的一种让利行为,如果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属于偷税漏税,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然而,记者在消费者提供的会员卡背面看到,使用说明中“强调”:持此卡享受菜品8.8折优惠;享受此卡优惠后不付其他票据;本店对此卡享有最终解释权等。

  哈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经营者往往与消费者签订“霸王条款”,一旦出现纠纷,便以此为由逃避责任。实际上,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构成的关系,是在履行一个合同关系。这个过程中出现了纠纷,并不能以一方的说法作为最终裁定事实的最高依据,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的说法,不但剥夺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释权,还将“最终解释权”据为己有,应该是无效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11月13日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商家说“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高罚3万元。

声明:同城315诚信网产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邮箱:chanjing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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