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追加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就《关于追加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追加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可促进其业务
发展,提高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资金占用费在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的基础上结算,定价公允;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符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对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同意追加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
二、《关于追加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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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对《关于追加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经认真查核,我们认为:该担
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
公司,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且由其他少数股东提供反担保协议,没有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上述的追加为
控股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在审阅和了解相关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业绩等情况后,对《关于聘任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万辉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
形,万辉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
在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之情形;
2、万辉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过调查了解,万辉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
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万辉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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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李善民
谢明权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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