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独
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
司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截止本公告出具日,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累计对外担
保总额为318,348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11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0.79%;以上担保总额均为控股子公司的互保,公司及子公司均无其它对外担保。
公司逾期担保金额为0万元。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49,
人民币,占公司2011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83%;以上担保额度均
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互保,公司及子公司均无其
它对外担保。
2、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互保属
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外担保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上述担保
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3、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
接分享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审计稽核部将定期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
专项审计,可使上述事项得到有效监控。此前,由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及子公司互
保的银行贷款,被担保的子公司都能如期偿还,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担保和各控股子公司互保是根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实际资金需
要,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和良性发展,可进一
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
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聘任黄百坚同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黄百坚先生的履历等材料,认为黄百坚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黄百坚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此,同意公司聘任黄百
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倪德锋同志担任公司投资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倪德锋先生的履历等材料,认为倪德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倪德锋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此,同意公司聘任倪德
锋先生为公司投资总监。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端小平:周琪:
贺 强: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