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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诉*ST沪科虚假陈述 纠纷案定于下月开庭
2011-11-04 13:38:50   来源:和讯网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 《大众证券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四位投资者控告*ST沪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于12月13日、14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小股民可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本报讯 《大众证券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四位投资者控告*ST沪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于12月13日、14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小股民可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T沪科根据司法解释向其赔付投资差额等损失。”负责代理此案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其已收到法院寄来的四张传票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在此之前,该案已有六位投资者成功获赔。

  *ST沪科因2004年、2005年年报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事项,于2010年4月被证监会处以警告及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证监会同时对时任董事长张杰等高管进行了处罚。今年7月,来自江浙等地的六位小股民起诉*ST沪科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达成和解,原标的索赔额在18万元左右,最终*ST沪科向股民赔偿13万元。

  许峰律师提醒,该案件诉讼时效到2012年4月23日届满,投资者目前仍可起诉。“关于提起索赔的主体需特别说明:第一,在2006年4月25日以前买入*ST沪科股票,在2006年4月25日之后到目前为止,即使股民没有卖出股票,也可以提起索赔,损失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推算,简略而言为股民买入价格减去基准价3.45元,再乘以所持有股票数量,即为大概的损失。第二,股民在2006年5月29日之后卖出了股票,无论卖出股票的价格为多少,都可以提起索赔,损失也按照买入价减去3.45元基准价计算。第三,在2004年3月2日之前买入*ST沪科并且一直持有至2006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又继续持有的均符合起诉的条件。”

  此外,ST沪科三季报显示,今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9亿元,同比增长10.30%,实现净利润2762.77万元,同比减少331.8%,每股收益0.084元。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在第三季度出现了亏损,7至9月实现净利润-416.92万元,同比减少605.41万元。在2010年,ST沪科则通过出让旗下子公司股权实现扭亏为盈,从而避免因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的命运。

 本报讯 《大众证券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四位投资者控告*ST沪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于12月13日、14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小股民可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T沪科根据司法解释向其赔付投资差额等损失。”负责代理此案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其已收到法院寄来的四张传票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在此之前,该案已有六位投资者成功获赔。

  *ST沪科因2004年、2005年年报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事项,于2010年4月被证监会处以警告及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证监会同时对时任董事长张杰等高管进行了处罚。今年7月,来自江浙等地的六位小股民起诉*ST沪科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达成和解,原标的索赔额在18万元左右,最终*ST沪科向股民赔偿13万元。

  许峰律师提醒,该案件诉讼时效到2012年4月23日届满,投资者目前仍可起诉。“关于提起索赔的主体需特别说明:第一,在2006年4月25日以前买入*ST沪科股票,在2006年4月25日之后到目前为止,即使股民没有卖出股票,也可以提起索赔,损失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推算,简略而言为股民买入价格减去基准价3.45元,再乘以所持有股票数量,即为大概的损失。第二,股民在2006年5月29日之后卖出了股票,无论卖出股票的价格为多少,都可以提起索赔,损失也按照买入价减去3.45元基准价计算。第三,在2004年3月2日之前买入*ST沪科并且一直持有至2006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又继续持有的均符合起诉的条件。”

  此外,ST沪科三季报显示,今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9亿元,同比增长10.30%,实现净利润2762.77万元,同比减少331.8%,每股收益0.084元。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在第三季度出现了亏损,7至9月实现净利润-416.92万元,同比减少605.41万元。在2010年,ST沪科则通过出让旗下子公司股权实现扭亏为盈,从而避免因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的命运。

 本报讯 《大众证券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四位投资者控告*ST沪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于12月13日、14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小股民可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T沪科根据司法解释向其赔付投资差额等损失。”负责代理此案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其已收到法院寄来的四张传票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在此之前,该案已有六位投资者成功获赔。

  *ST沪科因2004年、2005年年报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事项,于2010年4月被证监会处以警告及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证监会同时对时任董事长张杰等高管进行了处罚。今年7月,来自江浙等地的六位小股民起诉*ST沪科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达成和解,原标的索赔额在18万元左右,最终*ST沪科向股民赔偿13万元。

  许峰律师提醒,该案件诉讼时效到2012年4月23日届满,投资者目前仍可起诉。“关于提起索赔的主体需特别说明:第一,在2006年4月25日以前买入*ST沪科股票,在2006年4月25日之后到目前为止,即使股民没有卖出股票,也可以提起索赔,损失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推算,简略而言为股民买入价格减去基准价3.45元,再乘以所持有股票数量,即为大概的损失。第二,股民在2006年5月29日之后卖出了股票,无论卖出股票的价格为多少,都可以提起索赔,损失也按照买入价减去3.45元基准价计算。第三,在2004年3月2日之前买入*ST沪科并且一直持有至2006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又继续持有的均符合起诉的条件。”

  此外,ST沪科三季报显示,今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9亿元,同比增长10.30%,实现净利润2762.77万元,同比减少331.8%,每股收益0.084元。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在第三季度出现了亏损,7至9月实现净利润-416.92万元,同比减少605.41万元。在2010年,ST沪科则通过出让旗下子公司股权实现扭亏为盈,从而避免因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的命运。

 


声明:同城315投诉产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邮箱:chanjing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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