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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出口企业该对服装标签多些“关注”
2011-11-01 09:58:27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年来,服装标签已逐渐成为欧盟、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我国服装出口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焦点。然而,我国相关出口服装企业对标签的关注远远不够,检验检疫部门在日常检验监管中对标签的抽查结果也不容乐观,因...

    近年来,服装标签已逐渐成为欧盟、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我国服装出口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焦点。然而,我国相关出口服装企业对标签的关注远远不够,检验检疫部门在日常检验监管中对标签的抽查结果也不容乐观,因出口服装标签不符合要求而遭遇退货、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

    出现服装成分标签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服装加工厂对面料的真实成分不清楚,自我风险意识不强,盲目依赖供应商提供的成分标签,没有及时对面料的纤维成分进行检测和验证;国内外纺织原材料价格普涨,成本的增加使部分纺织企业用一些低档面料通过外观不易辨别的特点来压缩成本,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对不同目的国纤维含量误差的规定不了解。以混纺类服装为例,通过附表可以发现美国、欧盟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要正确地标注纺织品的成分标签,以确保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

    标签虽小,但却体现了出口商的诚信,它是产品合格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出口商对消费者负责任的具体表现。为避免贸易纠纷,保障“中国制造”服装的品质和信誉,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应加强对服装成分标签的监督与指导,建立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职责明确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共同维护中国产品质量信誉。

    在日常的监管查验中,现场工作人员应具备初检排查的能力,严格把好第一关。组织专业人员对纤维成分鉴定培训,将最常见的部分纤维及其鉴别方法汇编成作业指导书,规范服装面料抽样检测工作,使一线检验检疫人员能够准确掌握现场鉴定相关知识。比如通过简单的燃烧法和显微镜法进行初步定性,便可以较精确地鉴别大部分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标签成分的要求各异,比如一个原先只做亚洲订单的企业,对欧美或日本的标准不能全部了解,对工艺流程及产品质量的把握度也不准确,若被进口国检测到不合格,可能遭到退运等损失。这就要求出口服装企业有针对性地了解进口国对纺织服装标签成分的新动向,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的放矢。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应深入企业,向相关企业提供一些最新的国内外质量信息资讯和新技术法规的要求,使出口企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准确的信息,按出口国要求,规范出口服装成分标识,以降低出口的风险。

    一旦出口企业的主要原辅材料供应商出现了变化,应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备案。服装出口企业对供应商提供的服装面料要核实成分标签是否与订单一致,对不确定面料成分的应委托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以检测结果来确定服装面料的成分标签。检验检疫部门应建立以供应链为关键控制点的监管机制,加强服装原材料成分检测工作,配合不定期下厂监管,重点核查企业采购、生产和检测等情况,及时了解企业产品的质量情况,确保出口服装的质量水平。

    对辖区内出口服装企业尤其是新增企业进行梳理归纳,按照等级划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企业,对不同类别企业的监管重点不同。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日常监管、专项监管或重点监管,比如出口到日本的服装不允许夹杂断针等异物,我们就对产品出口到日本的企业开展专项监管;再比如生产出口婴幼儿服装、内衣类等重点敏感产品的企业,我们可以采用重点监管形式。通过不同的监管手段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重点问题,使检验监管工作效率得到提升。

    引导并监督企业建立有效的采购自检体系。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的风险意识,应选择管理较完善、信誉度较高的原料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同时在与进口商签订合同时,不能为了获得订单而盲目压低成本,采购低廉原材料,降低产品质量。一套完整的采购自检体系中必须包括:每批原材料的进口清单、原材料质检报告、采购员及质检员的内部备案以及供应商的详细资料。如果产品原材料出现问题,还须增加质量事故报告。通过采购自检体系的建立,使企业与监管部门对原料的质量体系有了更清晰、更动态的掌握和了解。

    (邹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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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日本、美国与欧盟混纺织物的纤维含量误差规定比较

    国家/地区  纤维名称

    中国    按照质量百分比多少依次标识纤维成分,允差为5%,填充物允差为10%;当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差为标称值的30%。

    日本    纤维含量以质量百分比标出,如果其中一种纤维的含量超过80%,可以用“以上”(不低于)来标识,其余纤维可用“未满”(低于)标识。

    美国    按照质量百分比的多少依次标识,纤维含量允差为3%。混纺产品中某一种纤维的含量达85%以上时,应在其名称后面写明其质量百分率,或者标上“最少85%”,或者标明产品各成分的质量百分率。

    欧盟    混纺中没有一种纤维的含量达到85%时,应至少标明其中两种主要纤维的名称和质量百分率,之后按质量顺序写上其他纤维的名称。但是当各种纤维均小于10%时,就用“其他纤维”统一标明,或者给出每种纤维成分的百分率混纺产品的误差:纺织产品中可以允许2%的外来纤维,但必须证明该外来纤维是由于技术的原因造成的,如果经过一道粗疏工艺,则可以放宽到5%;标识含量和实际检测的结果可以允许有3%的加工误差。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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