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间道”——佛语,无间地狱。
凡被打入无间地狱(无间道)的,要经受五种无间:第一“时无间”,无时无刻不受罪;第二“空无间”,从头到脚都受罪;第三“罪器无间”,各式各样刑具无所不用;第四“平等无间”,用刑不论男女均无照顾;第五“生死无间”,重复死去无数回还得继续用刑。
黑龙江李荣华女士深陷“无间道”12年仍未脱身!如不是今天,李荣华亲自把11份法律文书交给《法制日报》记者,记者还真不敢相信这竟是发生在当下的真实事件:
12年前,李荣华存入黑龙江沾河林业局200万元木材款,成了沾河的座上宾(大客户)。李荣华怎么也没有想到,因讨要沾河林业局错误划走她账户上的29万多元,自己竟会被当地司法机关以莫须有的罪名拘留、逮捕、直至判刑。
经过10年的漫长诉讼,2010年,一纸“刑事调解书”把李荣华从这起案件中“调出来”,这起所谓的侵占案件“被结案”了。以法律的名义纠缠李荣华10年之久的案件从此与她没了丝毫关系。
10年之后,看上去已获得自由的李荣华,却一直没有摘掉扣在她头上的罪名;就连12年前她在沾河设立的资金账户仍然被封着;她提出撤销她的有罪判决和国家赔偿的申请仍无法进入程序,按照沾河人民法院的判决,到2012年1月,李荣华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自由。
别人欠债,凭啥让我还钱?
12年前一个偶然的机会,伊春市汤旺河林业局红运木器厂老板李荣华,在生意场上认识了河北省廊坊市益苑胶合板厂法定代表人初荣君。
初荣君当时欠了她一笔5万元木材款。1999年夏天,初荣君从沾河打来电话说要还她钱,让她到沾河去取。
“我到沾河取钱过程中,发现初荣君在当地很有能力,沾河的很多木材材种都被他们垄断了。”李荣华说,她当时手头正有客户想买几车木材,看到沾河的木材多、材质又好,于是就“借初荣君的光”在沾河给客户发了几车。
“因为我与沾河方面不熟悉,多数情况下,都是初荣君和他的朋友们出面帮我跑前跑后。”李荣华说,她发走的木材是发一车结账一车,没有拖欠一分钱货款。发完后,李荣华就又回到了老家汤旺河林业局继续经营她的木器厂。
是年年底,初荣君打电话给李荣华,说沾河林业局政策好,一次投资200万元以上购买木材的客户可享受下浮8%的价格优惠。
“这样的政策的确很诱人。”李荣华认为值得投资,于是筹资200万元汇到沾河林业局账户上,立户名为“汤旺河红运木器厂”,汇款日期是1999年12月9日。
在沾河建立账户不久,李荣华发现沾河林业局在自己的账户上划走了297456.75元,经查询得知,划走这笔款项的是沾河林业局财务部门,他们把初荣君与沾河发生的木材欠款算在了李荣华的头上。
“我当时与沾河方面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他们解释说,之所以要把初荣君的账算在我头上,是因为初荣君以前帮我发过木材,沾河方面就把我和初荣君当成是一家的。等我把情况解释清楚后,当时沾河林业局的陈局长承认划错了款并签字‘同意退还’,可不久他就调走了,后任局长就不认账了。”
“一天,两位自称法院的人代表林业局领导找到我谈话,说‘我们是错划了你的钱,可你再跟初荣君要不一样吗?反正初荣君的钱不还我们,你的钱我们就不退,你要告我们就把你账户封了’。”
“别人欠债,让我还钱,我肯定不干!”李荣华说。李荣华坚持由沾河直接给付她被错划的这笔款项,让沾河林业局主要领导感到不悦。
起诉沾河,中院输了高院赢了
从1999年年底到2002年年初,3年多的时间,李荣华多次讨要这笔钱无果,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02年3月8日,李荣华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沾河林业局立即返还错划她账户上的款项。
这边,李荣华在哈尔滨起诉沾河,那边,沾河方面就将李荣华设在沾河的购木材资金账户冻结了。
林区中院受理后审理认为,李荣华之诉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理由是:李荣华在沾河发运木材的各种手续都是初荣君代办的,在发运木材过程中,由于李荣华没有及时补交购买木材款,而累计形成了欠沾河29万余元的事实。
2002年8月8日,林区中院作出判决,驳回李荣华诉讼请求。
2002年8月16日,李荣华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纠正林区中院的判决。
黑龙江省高院审理查明:1999年8月,李荣华确实经初荣君介绍,在沾河林业局设立账户发运木材。当年9月,初荣君以其益苑胶合板厂的名义与沾河林业局为欠款发木材之事,签订了《关于廊坊益苑胶合板厂欠款发车协议》,约定沾河林业局准许益苑胶合板厂发生20万元欠款发货,而在执行中,益苑胶合板厂实际装运的木材价值达297456.75元。沾河林业局的经办人员将前款发车协议中的20万元改成了30万元,并经沾河林业局原法人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
黑龙江省高院认为,益苑胶合板厂赊欠沾河林业局297456.75元与沾河林业局扣划李荣华的款项是同一款项,且沾河林业局与益苑胶合板厂签订的欠款发车协议已经履行,应予认定。沾河林业局扣划李荣华款项属于错划,因此,李荣华请求沾河林业局返还该款项并承担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2003年8月17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林区中院的原审判决;判令沾河林业局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李荣华297456.75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李荣华胜诉了。
高院判决生效,沾河又生一案
李荣华接过黑龙江省高院的胜诉判决书时,长舒了一口气,她暗自庆幸:“终于熬出头啦!”
然而,黑龙江省高院判令沾河林业局7日内还钱的期限已过,沾河方面却没了动静。又过了3个多月,沾河方面仍然没有还款的意向。
2003年11月20日,李荣华根据程序向林区中院递交申请,要求对沾河林业局实行强制措施促其还款。
无果。
转眼到了2004年8月,当李荣华再次催问孟法官执行进展情况时,孟法官的答复出人意料:“现在你这案件又出现涉案人了……”
孟法官的话李荣华并没在意,可她没曾想“涉案人”果真出现了,这名“涉案人”的出现,将李荣华推上了被告席。
到了2005年年底,沾河错划李荣华的钱款还是没有追回。12月份的一天,当李荣华再次来到位于哈尔滨的省林区中院催促执行时,一位法官告诉她沾河法院有她一份民事判决书。而这份民事判决书直接影响该案件执行。
李荣华连夜赶往沾河。
在沾河法院,她果真见到了那份已经在半年前就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记载,该案案由是货币侵权纠纷;原告是谭立东,被告分别是沾河林业局、谭立忠和李荣华;立案时间是2004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时间是2005年7月6日,判决时间是2005年7月11日。
“原告是一个叫谭立东的人,我不认识;同为被告的谭立忠我认识,是木材科的干部,他怎么也成被告了呢?可谭立东又是谁呢?这个人为什么要把沾河林业局、谭立忠和我一起告了呢?”
李荣华一头雾水。
判决书记载,此案开庭时,除第二被告谭立忠外,她和原告谭立东、第一被告沾河林业局都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判决书还记载,其余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原、被告由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李荣华因“经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已缺席判决完结”。
李荣华懵了:“沾河法院完全掌握我以及我爱人的所有联络方式,为啥还要公告送达?再说,我也根本没看见公告。在这起案件中,我是‘欠钱’的主角,没见着我,法院怎么就轻易把我给‘缺席判决’了呢?”
李荣华住进旅店,不吃不喝,潜心研究这份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中描述,涉案人谭立东是沾河林业局木材科干部谭立忠的哥哥,谭立东诉称:他是1999年冬从北京到沾河发木材的,在沾河林业局木材科运费账户存入20万元运费款,户名谭立东。到2004年7月份准备使用这笔钱时,发现该笔款项已经被其弟弟谭立忠私自通过沾河林业局财务人员转入李荣华账户,谭立东还称其多次主张权利,要求三被告将此20万元退还给他,均被拒绝。他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给付他连本带利共计28万元。
沾河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原告谭立东的诉求全盘给予了支持。
林区中院推翻沾河法院判决
“我根本就不认识谭立东这个人,这个人直到现在也没有出现过。”李荣华说,“这是沾河方面为截留我的款项而虚构的一起案件!”
2005年12月12日,李荣华向黑龙江省林区中院提出申请,对沾河法院判决其给付谭立东本息28万元不服,要求再审。
半年后(2006年6月23日),黑龙江省林区中院作出裁定:谭立东诉沾河林业局、谭立忠、李荣华货币权属侵权纠纷由该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黑龙江省林区中院的这个裁定让李荣华心里敞亮了不少。
“林区中院再审时,我和被他们称为我的‘代理人’的初荣君都到庭了。”李荣华说,这次开庭,原告“谭立东”仍没有露面,庭审中,初荣君当庭否认是他允许谭立忠将20万元转入李荣华账户的,并要求原告方拿出他允许谭立忠将20万元转入李荣华账户的证据。庭上,李荣华也要求原告方拿出她授权初荣君为其代理人的证据。而原告一方无言以对。
2007年7月13日,黑龙江省林区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谭立东20万元运费款被李荣华占有或处分的证据不足,原告请求李荣华返还该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判令由其弟弟谭立忠返还谭立东20万元。
这次荒唐的诉讼又搭上了李荣华两年多的时间。至此,李荣华为讨要沾河林业局错扣她的这笔29万多元款项,已经耗费了7年的时光。
接下来,李荣华继续申请黑龙江省高院执行沾河欠款。2008年8月,黑龙江省高院指定哈尔滨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对沾河林业局实行强制执行,查封了沾河林业局账户,将当年错划李荣华的款项连本带利返还给了她。而此时,距离黑龙江省高院判决也已经整整过去了5年。
一案两立,又以“侵占罪”追诉
李荣华没想到,过去跟自己“无冤无仇”的沾河林业局木材科干部谭立忠从幕后走到了台前,由“民事阶段”的躲躲闪闪发展成“刑事阶段”的针锋相对。
2007年7月,“谭立东”起诉沾河、谭立忠、李荣华货币侵权败诉之后,谭立忠再次登场。这次,谭立忠以原告身份在沾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向李荣华和初荣君追偿20万元,法院还是以公告形式向李荣华送达,但不知何故,不久,谭立忠又以“所争议问题已经解决为由”撤诉。之后便悄无声息。
沉寂在一年之后再此被打破。
2009年1月7日,谭立忠、“谭立东”兄弟两人又共同以原告的身份,以同一事实,以刑事自诉的形式将李荣华、初荣君起诉,控告李、初二人将“谭立东”木材款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已构成侵占罪,请求法院和公安机关予以追诉。
与以往情形相同,此次“谭立东”仍没有露面,一切诉讼活动均由谭立忠代理。
“省林区中院已经判决所谓谭立东的20万元款项由其弟谭立忠返还,他还有什么权利依同一事实向其他人再次主张权利?同理,依据林区中院的判决,谭立忠是返还20万元款项的义务主体,是债务人,他还有什么权利再以债权人的身份追究我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李荣华的代理律师王好军认为。
王好军也不曾料到,在他正在为李荣华积极准备应诉的时候,沾河方面抓捕李荣华的行动已经秘密开始了。
2009年1月16日(农历腊月二十二)傍晚,伊春市汤旺河林业局新建街,李荣华的家中突然来了几个陌生人,说是沾河林区公安局的,将李荣华连夜带到了沾河,送到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有罪判决被一纸调解书“调没啦”
李荣华被抓后,家人四处求助。
其律师王好军持省林区中院判决书到沾河林区基层人民法院,说明此案已经审结,要求放人或者给予取保候审。
“沾河法院刘晓兵庭长答复我说,李荣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得交20万元保证金,并且保证以后不再上告。”
李荣华丈夫刘玉民找到黑龙江省林区中院,希望林区中院能向沾河法院说明此案已经林区中院审结并要求取保候审,然而,接到林区中院的电话后,沾河法院的答复是:抓李荣华是沾河林业局党委开班子会研究决定的,法院没有办法改变。
刘玉民又到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关人员与沾河林业局局长张克江沟通情况后,被告知,“回家过年就别想了!”
2009年2月20日,腊月二十六,沾河法院以涉嫌犯有侵占罪对李荣华、初荣君开庭进行审理。
李荣华说:“庭审中,还是围绕以前说过的那点事儿,我始终不承认侵占谭立东20万元——根本没有的事啊!法官也不让我辩解,不到一个小时就审完了。”
隔日(2月22日,腊月二十八),沾河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共3项:李荣华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荣华立即退赔谭立忠人民币20万元;初荣君无罪。
判决后,李荣华又被关进看守所,在看守所里过的春节。
对于沾河法院对她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李荣华当然不服。
2009年3月3日,李荣华向黑龙江省林区中院提出上诉。
2009年4月20日,林区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沾河法院对李荣华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有了新的转机。
而此时的李荣华却在看守所里一病不起。2009年5月14日,李荣华因病被取保候审。这时她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4个月。
2009年6月24日,根据省林区中院发回重审的裁定,沾河法院开庭对此案重新审理。
庭审仍然围绕谭立东是否将20万元存入李荣华账户以及该款是否被李荣华侵占展开,原告“谭立东”仍没有露面,其身份证明是一份饱受李荣华质疑的身份证复印件。庭审中,“谭立东”代理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款被李荣华侵占。
庭上,谭立忠一脸无辜,振振有词;初荣君耷拉着脑袋,话不多。
李荣华精神头十足。
2009年11月25日,沾河法院作出刑事调解书,称: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初荣君自愿认错,愿意承担20万元的返还义务,并得到被告人李荣华的同意和自诉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自诉人谭立东、谭立忠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李荣华、初荣君的指控。被告人初荣君于2010年4月前给付自诉人谭立东20万元。
“我无缘无故被判三年,这么一调解就把我调没了?”李荣华情绪激动,“什么人在操纵沾河法院,可以以法律的名义滥用司法资源随意对我进行处置?”
而更另李荣华的律师感到不解的是,沾河法院怎么会制作一份“刑事调解书”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的一审环节,“重审还能调解吗?”
李荣华何时能逃离“无间道”
“从1999年开始到现在,他们扣我钱款查封我账户折腾了我12年。从2004年开始,我又被他们无缘无故地以各种罪名折腾了8年,最后就用一个刑事调解书把我调没了,是不是得给我一个说法,我到底是有罪还是没罪?”
2010年2月9日下午,李荣华再次到沾河法院主张权利。
在沾河法院,这次,李荣华说话的语气明显有了底气。
沾河法院刑庭法官孙克强对李荣华的质问有些无可奈何:“你还要啥说法啊,判三年也不是我判的,我这是重审案件,我只管我这段。”
“得还我清白啊?”
“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给你不就说明你清白了吗?”孙法官说。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孙法官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上填写的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是,“初荣君与谭立忠达成调解结案”。
在法院没人搭理的李荣华又找到了庭长刘晓兵,刘庭长说,“上一审(指给李判刑)是我负责的,可现在都已经过去了,是错了也好还是什么的也好,被(林区)中院发回重审后,这个案子就和我没有关系了。”
“那判我三年,就这么着了?”
“你可以申请赔偿,走程序呗。”刘庭长说。
然而,又是一年多过去了,李荣华向林区中院和沾河法院提出的撤销有罪判决并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还一直在“走程序”。
沾河法院的(2009)沾刑初字第11号刑事调解书成了李荣华申请国家赔偿的障碍:先不论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可不可以调解结案,就论李荣华到底有罪无罪,沾河法院没有结论。就此,李荣华无法申请国家赔偿,就连她被查封了12年的账户都不知如何主张权利。
2011年5月,李荣华向黑龙江省林区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对自己是否有罪作出有效判决。同时,李荣华还递交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沾河退还木材款747934.30元(查封12年的账户余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时至今天,黑龙江省林区中院对李荣华的这两个立案请求仍无明确答复。
本报哈尔滨11月7日电

